新《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实施
新《民事诉讼法》2022年1⽉1⽇实施
⼀、增加⼀条,作为第⼗六条:“经当事⼈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
⼆、将第三⼗九条改为第四⼗条,第⼆款修改为:“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基层⼈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适⽤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四⼗⼀条,增加⼀款,作为第⼆款:“中级⼈民法院对第⼀审适⽤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当事⼈同意,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四、增加⼀条,作为第四⼗⼆条:“⼈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涉及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民众⼴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的案件;
立春是几时几分“(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
五、增加⼀条,作为第四⼗三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认为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异议。⼈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经受送达⼈同意,⼈民法院可以采⽤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式送达诉讼⽂书。通过电⼦⽅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提出需要纸质⽂书的,⼈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前款⽅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特定系统的⽇期为送达⽇期。”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九⼗五条,第⼀款修改为:“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发出公告之⽇起,经过三⼗⽇,即视为送达。”
⼋、将第⼀百六⼗⼀条改为第⼀百六⼗四条,修改为:“⼈民法院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案之⽇起三个⽉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个⽉。”
九、将第⼀百六⼗⼆条改为第⼀百六⼗五条,修改为:“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百分之五⼗以下的,适⽤⼩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审终审。
“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百分之五⼗但在⼆倍以下的,当事⼈双⽅也可以约定适⽤⼩额诉讼的程序。”
⼗、增加⼀条,作为第⼀百六⼗六条:“⼈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额诉讼的程序:
男的英文名“(⼀)⼈⾝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当事⼈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提出反诉的案件;我的心爱之物五年级作文500字
“(六)其他不宜适⽤⼩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增加⼀条,作为第⼀百六⼗七条:“⼈民法院适⽤⼩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增加⼀条,作为第⼀百六⼗⼋条:“⼈民法院适⽤⼩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案之⽇起两个⽉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个⽉。”
⼗三、增加⼀条,作为第⼀百六⼗九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认为案件适⽤⼩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异议。⼈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的,应当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四、将第⼀百六⼗九条改为第⼀百七⼗六条,第⼀款修改为:“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五、将第⼀百九⼗四条改为第⼆百零⼀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当事⼈⾃调解协议⽣效之⽇起三⼗⽇内,共同向下列⼈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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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民法院提出;
“(⼆)调解组织⾃⾏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民法院提出。”
⼗六、将第⼗三条中的“诚实信⽤”修改为“诚信”;将第四⼗六条、第⼀百三⼗七条、第⼀百四⼗⼀条中的“审判长”修改
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将第⼋⼗⼆条中的“节假⽇”修改为“法定休假⽇”;将第⼀百零六条、第⼀百五⼗⼀条、第⼆百零六条、第⼆百五⼗七条中的“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将第⼀百⼆⼗⼋条中的“合议庭组成⼈员”修改为“审判⼈员”;将第⼀百四⼗九条中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修改为“经本院院长批准”;将第⼀百⼋⼗四条、第⼀百⼋⼗五条中的“意外事故”修改为“意外事件”;将第⼀百⼋⼗七条中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修改为“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将第⼀百九⼗条中的“或者他的监护⼈”修改为“本⼈、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将第⼀百九⼗三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将第⼀百九⼗六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第⼆百三⼗九条中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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