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速裁程序法律体系--以认罪量刑协商为核心、建立配套机制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法律体系--以认罪量刑协商为核心、建立配套机制
杨诚
【期刊名称】《犯罪研究》
【年(卷),期】2016(000)006
【总页数】7页(P88-94)
【作 者】杨诚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 文
2014年10月,根据市委政法委部署,上海选择了六个区的检察院、法院试点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工作之初,检察院、法院从自身的诉讼程序出发,单纯地压缩工作流程,简化庭审程序,以此减少案件在起诉、审判的流转期限。然而收效不大。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耗时仍往往
在2、3个月,取保候审案件用时更多,部分案件甚至用足一年才移送审查起诉。法院的庭审程序简化,造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工作量增加。同时,在试点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速裁程序案件与简易程序案件一样——“都是案情简单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庭审前也都向法院提交了基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从轻量刑建议,起诉和判决的证据标准也相同”,由于司法机关自身搜集证据、办案用时的原因,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动接受司法机关在两个程序间的选择适用。那么在简易程序之外另设速裁程序有无必要?速裁程序作为区别于简易程序的一项新诉讼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在哪?速裁程序较简易程序在量刑上更加从轻的理论基础又在哪里?七一赞美党的经典句子
2手房交易流程随着2016年初,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高检院公诉厅将其作为今年的工作要点之一,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这些规定为刑事速裁程序的探索指明了方向——刑事速裁程序是借鉴西方国家诉辩交易制度而产生的。一个新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探索,并非仅仅是在原有程序规定范围上的工作时间的压缩,而是要求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创设出一套不同于已有诉讼程序的制度。其中,“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或“认罪量刑协商”则是刑事速裁程序的核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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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速裁程序节省大量司法资源
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产生于二战以后,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大量的案件,出现了检察官以交易方式换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现如今,美国的刑事案件90%以上是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结案。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犯罪行为更为隐蔽,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的难度也不断增大。如果每件案件都必须达到证据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必将花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当我国许多大中城市的检察官、法官已经将“白加黑”、“五加二”作为工作常态,面对逐年上升的办案数,简化认罪案件诉讼程序,将有限的人力物力投入疑难复杂案件,更合理地分配司法资源已成为时代的要求,于是刑事速裁程序应运而生。从犯罪嫌疑人角度出发,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即表示认罪,但由于刑事证据标准的严格要求,侦查机关仍需要事无巨细地搜集全案证据,造成犯罪嫌疑人过长审前羁押,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看守所人满为患。
(二)刑事速裁程序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异巨大,社会结构复杂,大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因
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与教育挽救并重,“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并督促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另外,刑事速裁程序,减少了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和判决服刑期限,扩大了非监禁刑适用,加大了社区矫正的参与,降低了犯罪嫌疑人因关押在看守所或监狱受到其他罪犯不良影响的几率,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当然,对于证据确凿、屡教不改的犯罪嫌疑人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处罚”,避免其将认罪从轻处罚作为逃避改造、尽早再次实施犯罪的挡箭牌,这也许就是当初在划定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上,将累犯作为排除适用的原因。
(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不会影响国家司法公正
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是指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和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①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西方国家的法学家对诉辩交易也有过反对意见,认为是国家出卖部分司法权力低头与犯罪嫌疑人一方进行交易,影响了司法尊严和公信力。然而“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明确了我国的
刑事速裁程序不完全等同于西方国家的诉辩交易:1、从轻处罚幅度有限,不涉及被告人以认罪换取不起诉、更换罪名、降格处罚的情况,而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从轻处罚。从原有刑诉法的精神和法条来看,我国对于自首、坦白、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原本就有着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所以对于国家司法尊严而言,其做出的让步是有条件的,也是有限的,并不会因此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相反,“宽严相济”、“认罪从轻”有利于彰显刑法教育挽救的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力。2、实行“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并没有突破《刑诉法》第五十三条,仍需要有定案的“关键证据”,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定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仅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前提,而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础仍是证据。刑事速裁程序避免了错案的发生,所以也不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单位之一,先试先行,积极探索程序的构建。 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0月25日,长宁区院公诉科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290件1650人。其中,适用速裁案件325件,占全年受案数的30%,平均办案天数为4.5天,快于全市平均水平。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我科共审结并提出适用速裁程序案件198件。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罪名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贩卖罪。
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发现刑事速裁程序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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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少认罪量刑协商机制
速裁程序的制度核心并非单纯的检法缩短办案期限,而是“认罪量刑协商”机制,公诉方以从轻处罚为条件换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犯罪嫌疑人则以放弃其抗辩权、质证权等部分诉讼权利来换取从轻处罚,所以,该机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但前阶段的试点过程中未涉及该机制的探索,对于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协商的效力、法院认可程序等等,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试点过程中控辩双方需签订《犯罪嫌疑人具结内容告知书》,但其实质上是控方提出量刑意见,犯罪嫌疑人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没有自己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
(二)速裁案件仍有上诉情况发生,现有试点工作受到二审终审制限制
速裁程序是建立在认罪量刑协商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对于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均事先签字确认,但仍有少数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去年速裁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28件,其中涉及危险驾驶罪11件,上诉原因是对被判实刑不服,其中6件撤诉,3件被二审驳回,1件二审未结,仅1件被改判缓刑;其他罪名17件,上诉原因是对判决不服,其中16件撤诉,1件被二审驳回。上诉原因主要是对量刑的异议,特别是在适用实刑问题上,也有部
分上诉是为留所服刑争取时间。然而,速裁案件到二审后将面临全案事实、证据的审查,没有达到速裁程序节省司法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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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阶段速裁试点工作中只有检察院、法院两家单位参与,然而随着先前轻案快办工作的推进,检法两家已在工作环节上有所压缩,特别是庭审程序上。所以,与轻案快办案件相比,速裁案件在公诉、审判环节没有更多的可压缩空间。而且法院时间的压缩,造成检察机关工作量比原先反而增加。如增加了三份速裁程序文书的制作,社会调查的委托。特别是提审时就要决定好对犯罪嫌疑人较为精准的具体量刑幅度,以便让其签署具结书。另一方面,通观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时间,公诉、审判的用时,占整个诉讼阶段的比例并不大。用时最长的是侦查机关,通常为2、3个月,特别是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限还会更长,甚至用足一年。现阶段侦查机关的取证仍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只要认罪了,就认为案件有把握了,常常会疏忽其他关联证据的搜集。侦查时间过长的情况下,一旦犯罪嫌疑人在后阶段变供,常常会因为证据时效问题而无法补救。所以将侦查机关作为主体纳入刑事速裁程序,能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变供,节省大量警力、缩短诉讼时间。
(四)值班律师作用未得到发挥
速裁案件在检法两家流转较快,律师往往无法及时介入到审查起诉阶段。虽然看守所、法院有值班律师,但其只能为犯罪嫌疑人起到法律解释作用,其作用未得到发挥,不能直接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无法为其量刑协商、出庭辩护,保障权利。而且,现在的速裁流程要求检察人员在提审时告知犯罪嫌疑人速裁的权利义务及量刑意见,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短短几分钟之内理解速裁程序并当场同意签署具结书,有忽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之嫌。
(五)速裁案件适用率不高
速裁案件由于在试点过程中仅限于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所以适用率不高。而2015年长宁区院公诉案件中,简易程序案件(包括三年以上简易程序、速裁、轻案快办)就占据案件量的83%。相比较,30%的速裁案件不能起到明显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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