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人民政府与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人民政府与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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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3 
【案件字号】(2020)粤04行终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 
【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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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了醉了就想哭歌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人民政府 
【被告】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焦点与核心问题如下: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应当全面审查;一审判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做出撤销判决是否错误;二审裁判路径如何选择。市生态环境局在对金鸡化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基础上立案,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第一种裁判路径虽然快捷,但二审就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实体问题作出的裁断,于败诉方就是一审终审,显然有违两审终审制的法定原则;第二种裁判路径虽然影响审判效率,但程序重开更能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听证自由裁量权管辖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改判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市生态环境局在对金鸡化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基础上立案,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
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2018年5月至6月,市生态环境局两次对金鸡化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两次现场采样并委托深圳某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2018年8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两份《检测报告》后,发现金鸡化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遂于同月15日正式立案。该立案行为,不仅具备法定条件,也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时限等程序规则。一审法院以“违反了先立案再调查取证的规定”为由,认定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行为程序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即便一审判决所持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两点理由成立,也不能当然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违法程度不同,通常可将行政程序违法区分为严重违法、一般违法、轻微违法三类情形。在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对轻微违法的,可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对严重违法或一般违法的,如果选择撤销判决,还须结合被诉行政行为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与否予以综合考量;如此考量,旨在预防程序空转。即便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被确认严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衡量,如果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因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程序违法而致使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实体错误。如前
所述,一审判决不仅认定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违反法定程序有误,而且在运用程序规则作出撤销判决时,未综合考量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与否,显然,选择判决方式错误。所以,二审应当撤销一审判决。  三、二审裁判方式如何选择  在一审判决被撤销后,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实体问题依然悬而未决。于是,二审有两种裁判路径可选择:一是针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与否予以审查,亦即径行对案涉两份《检测报告》是否应当采信、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金额裁量是否明显不当等问题作出评判;二是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时,切实履行前述全面审查原则。本院认为,第一种裁判路径虽然快捷,但二审就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实体问题作出的裁断,于败诉方就是一审终审,显然有违两审终审制的法定原则;第二种裁判路径虽然影响审判效率,但程序重开更能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经反复权衡,本院最终选择后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且遗漏对本案实体与核心问题的审查,有违全面审查原则。市生态环境局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行469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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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人民政府与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04行终88号
     裁判要点
     1.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应全面审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不仅规定了人民法院的监督职能,即通过司法审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且还规定了全面审查原则。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并非要求面面俱到,诸如作出撤销判决,无须逐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所列六个方面予以评判,而应结合原告诉请、争议焦点与核心等案情,突出司法审查重点,以求精准高效履行司法监督职责。
     2.一审判决有误应予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能当然判决予以撤销。对轻微违法的,可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对严重违法或一般违法的,如果选择撤销判决,还须结合被诉行政行为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与否予以综合考量。即便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被确认严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衡量,如果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一审判决不仅认定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违反法定程序有误,而且在运用程序规则作出撤销判决时,未综合考量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与否,以致选择判决方式错误,故二审应撤销一审判决。
     3.本案审判程序应当重开。在一审判决被撤销后,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实体问题依然悬而未决,二审如果对此径行作出裁断,于败诉方就是一审终审,显然有违两审终审制的法定原则;本案发回重审虽然影响审判效率,但程序重开更能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经反复权衡,二审最终选择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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