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2.28
肇庆旅游景点大全【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2.2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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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从诉讼制度和机制层面的梳理优化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信息化时代人民众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需求,结合本院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总体目标
    以全面提升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推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模式,激发诉讼制度活力,全面提升司法效能,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开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等各项试点工作,对民事纠纷进行体系化的多层次、多方位的过滤和分流,构建节约审判资源的程序性机制,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质性化解纠纷,解决司法资源匮
乏和司法需求供给不平衡矛盾,提升民事诉讼程序整体运行效能。
    二、改革基本原则
    (一)坚持司法规律原则。科学理解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准确定位民事诉讼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管理模式的合理匹配,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服务保障功能作用。
    (二)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立足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不匹配的突出矛盾,坚持案件审理“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四位一体”并重,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纠纷化解渠道不多、资源配置不精细、诉讼流程与方式不便捷等问题,为从制度层面解决相关改革面临的法律依据不足、操作规则不明、实践做法不一等瓶颈问题,提供改革实践支持,切实提升人民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系统推进原则。加强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一方面确保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流程规则与本院前期开展的各项改革工作在程序衔接、规
则配套、力量配置方面相得益彰,另一方面注重借鉴其他法院优秀的改革成果,少走弯路,推动改革和制度创新在司法效能提升中发生聚合反应和融合效应。
    三、改革主体任务
    (一)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初中教师述职报告
    1.发挥前端组织实质解纷功能。抓住诉源治理工作从“法院主推”上升为“党委主抓”的历史机遇,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社区“诉源治理”推进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前期工作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更加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出台深化诉源治理、推进多元解纷的地方配套文件,做强多元解纷的工作大格局。全面深化已经建立的“一站式”解纷平台和联调联动机制,推进做实人民调解、做大行政和行业调解、做优司法调解,充分发挥化解矛盾解纷第一道防线、第二道防线作用,确保司法回归化解矛盾解纷的第三道防线和最后屏障定位。做大做强特邀调解制度功能,组织实施特邀调解倍增计划,建立和扩展特邀调解员名册,按照入册程序和条件充分吸收各个调解组织参与特邀调解,加强对入册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以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为基础,推动更多具备条件的行政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及商事仲裁机构等调解组织和人员
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在相关领域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解纷服务;完善调解规则和规范,充分发挥入册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专业化、职业化优势。
    2.完善中端司法程序解纷作用。在现有改革基础上,深入推进诉前委派调解,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主动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司法强制效力;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移送本院,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依法登记立案。完善司法确认制度,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或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而向本院起诉的,应登记立案,最大程度防止虚假调解或者虚假确认,杜绝“立案难”反弹。
    3.加强末端配套机制保障功能。经司法程序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及时受理执行申请。探索建立引导督促执行机制,在送达判决时,明确告知被告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并由原主持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执行调解协议、即时履行,有效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的案件。强化监督管理,将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纳入案件管理系统,对工作中相关的数
据及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客观合理、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函告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其推进多元纠纷解决工作的决策参考。
    (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4.合理配置并优化审判资源。结合深化“分调裁审执”改革要求,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在民三庭内部确定一定数量的、业务能力强的法官,负责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集约化办理。适时总结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实践经验,理顺小额诉讼案件的内部流转,优化相关工作机制,实现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无缝对接。堃怎么读
    5.扩大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按照改革试点要求,对诉讼标的额五万元以下,且不属于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诉讼标的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不属于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告知当事人程序选择的后果,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以试点为契机,总结前期小额诉讼改革经验,就适度扩大小额诉讼适用范围提出专题报告,请求上级支持。根据案件类型和诉讼标的额大小,细化出可重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常见案件类型,除明确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外,对符合条件的合同类、侵权类、简单知识产权类等金钱给付纠纷,
均应纳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对于图片类、音乐作品类著作权侵权案件,只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在规定标的额以内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6.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改革试点要求,立案登记时原则上只审查诉讼标的额和案件类型,对诉讼标的额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且无不适用情形的,即直接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予立案。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异议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异议成立或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等,裁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严格小额诉讼案件审限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7.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总结前期小额诉讼改革经验,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小额诉讼审理流程。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并保障其程序利益的前提下,可将答辩期间缩短至七日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将举证期限缩短至七日内,可比照简易程序规则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根据案情情况,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限制,采取要素式审理,提高庭审效率,对简单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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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应当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简化裁判文书,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三)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8.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需要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实现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统一;强化审限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延长审限一个月,细化规范简易程序案件审限延长、扣减、重新计算的适用情形与审批流程,不能单纯因超过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9.规范庭审和裁判文书简化规则。对于庭前已经完成的程序性告知内容,庭审时可不再重复告知;对于庭前会议笔录中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效力可及于庭审阶段。对于庭审过程中涉及到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基本诉讼权利的,在有效保障当
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打破固有的庭审阶段划分,围绕诉讼请求或案件要素展开审理,相关环节流程可以简化合并或者以简便方式行使,但不得直接省略。简化裁判文书,对于能够概括出案件要素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围绕争议的特定要素,直接载明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但简化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包含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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