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3)
  ⼗⼀、简易程序
  第⼆百五⼗六条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是指当事⼈对案件的是⾮、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原则分歧。
  第⼆百五⼗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数众多的;
巧解姻缘天作合  (四)适⽤审判监督程序的;大学物理公式大全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百五⼗⼋条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当事⼈同意继续适⽤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
  ⼈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员及相关事项书⾯通知双⽅当事⼈。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民法院⽴案之⽇计算。
  第⼆百五⼗九条当事⼈双⽅可就开庭⽅式向⼈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双⽅同意,可以采⽤视听传输技术等⽅式开庭。
  第⼆百六⼗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百六⼗⼀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可以采取捎⼝信、电话、短信、传真、电⼦邮件等简便⽅式传唤双⽅当事⼈、通知证⼈和送达裁判⽂书以外的诉讼⽂书。
  以简便⽅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已经收到的,⼈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百六⼗⼆条⼈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民法院印章,不得⽤⼈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民法院的印章。
  第⼆百六⼗三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起诉状或者⼝头起诉笔录;
  (⼆)答辩状或者⼝头答辩笔录;
  (三)当事⼈⾝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他⼈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头委托笔录;
  (五)证据;
  (六)询问当事⼈笔录;
  (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九)送达和宣判笔录;
  (⼗)执⾏情况;
  (⼗⼀)诉讼费收据;
  (⼗⼆)适⽤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的书⾯告知。
  第⼆百六⼗四条当事⼈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第⼆款规定约定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头提出的,记⼊笔录,由双⽅当事⼈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百五⼗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约定适⽤简易程序的,⼈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百六⼗五条原告⼝头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将当事⼈的姓名、性别、⼯作单位、住所、联系⽅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笔录,由原告核对⽆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高尚品质的成语  第⼆百六⼗六条适⽤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五⽇。被告要求书⾯答辩的,⼈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期告知双⽅当事⼈,并向当事⼈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当事⼈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双⽅均表⽰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民法院可以⽴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期。
  第⼆百六⼗七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式进⾏审理前的准备。
  第⼆百六⼗⼋条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当事⼈正确⾏使诉讼权利、履⾏诉讼义务。
  第⼆百六⼗九条当事⼈就案件适⽤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的,⼝头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员及相关事项以书⾯形式通知双⽅当事⼈。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当事⼈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举证、质证。
  第⼆百七⼗条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当事⼈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当事⼈明确表⽰承认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案件,当事⼈⼀⽅要求简化裁判⽂书中的相关内容,⼈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四)当事⼈双⽅同意简化的。
  ⼗⼆、简易程序中的⼩额诉讼
  第⼆百七⼗⼀条⼈民法院审理⼩额诉讼案件,适⽤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实⾏⼀审终审。
  第⼆百七⼗⼆条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规定的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在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为准。
  第⼆百七⼗三条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百分之三⼗为限。
  第⼆百七⼗四条下列⾦钱给付的案件,适⽤⼩额诉讼程序审理: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电、⽓、热⼒合同纠纷;
  (五)银⾏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给付数额、时间、⽅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钱给付纠纷。
  第⼆百七⼗五条下列案件,不适⽤⼩额诉讼程序审理:
  (⼀)⼈⾝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审终审的纠纷。
  第⼆百七⼗六条⼈民法院受理⼩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百七⼗七条⼩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准许,但⼀般不超过七⽇。
  被告要求书⾯答辩的,⼈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
  当事⼈到庭后表⽰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民法院可⽴即开庭审理。
  第⼆百七⼗⼋条当事⼈对⼩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经作出即⽣效。
  第⼆百七⼗九条⼈民法院受理⼩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经作出即⽣效。
  第⼆百⼋⼗条因当事⼈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等,致使案件不符合⼩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当事⼈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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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百⼋⼗⼀条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第⼆百⼋⼗⼆条⼩额诉讼案件的裁判⽂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等内容。
徕卡数码相机  第⼆百⼋⼗三条⼈民法院审理⼩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手机root权限  ⼗三、公益诉讼
  第⼆百⼋⼗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第⼆百⼋⼗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侵权⾏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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