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 奖励工作汇报
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汇报
第1篇: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公务员转正总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全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奖励体系,更好地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奖励是指对全市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三条考核奖励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原则;
(四)考用结合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按照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团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公
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病、事假或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年度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第六条下列情况的考核处理办法:
(一)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和转正的依据;
(二)调任、转任人员,由调入单位组织考核,原单位负责提供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
(三)本年度由军队转业的,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结合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六)借调、跟班人员,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或跟班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结合借调或跟班情况进行考核;
(七)轮换、晋职人员,按新职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可结合原职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八)参加中心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原则上以各工作队(组)考核确定的等次为准。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根据考核对象所在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特点,公务员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等六个方面的情况。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勤:指责任心以及由此决定的工作勤勉程度。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众观念,在工作中体现出来的纪律性、积极性、出勤率等。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在履行职责中能否正确处理利益关系,依法行政,廉洁奉公等。
心理素质:指个人情绪的自我调适。主要包括积极乐观的精神状态,在面对名利得失、承受工作压力、遇到困难挫折时的态度和
表现等。
第四章考核标准
第八条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好,模范作用明显;精通业务,工作有开拓性,效率高,实绩突出;工作积极主动,勤勉尽责,作风务实;办事规范,自我要求严格,清正廉洁;服务热情周到,精神状态好,众满意度高。
评为优秀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90%以上,且优秀票排在全体参评对象的前三分之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实绩明显;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自我要求比较严格,廉洁自律;服务热情,精神状态良好,众比较满意。
评为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70%以上。
(三)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基本胜任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一般,自我要求不够严格,众认可度不高。
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得票率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问题的。
(四)不称职。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难以胜任本职位的工作要求;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自我要求不严,组织纪律性较差,众反映不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
1、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2、年度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突出问题的;
3、上年度为基本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的;
5、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消极怠工,推委扯皮,拒绝或故意拖延不办,隐瞒、伪造或篡改事实真相等因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乱作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6、参加等非法组织,聚众上访闹事或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执行公务中索、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干部众中影响较坏的;
8、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虚报、谎报成绩欺骗干部众,影响较坏的;
9、其它法规文件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况。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九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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