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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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07期
摘 要:当下社会属于网络信息化的时代,互联网给社会公众提供了快速便捷的表达平台。但其作为新兴载体下民意的表达形式,亦对我国司法产生了双重影响:网络民意监督司法,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非理性的网络民意干预司法活动,给国家审判带来了巨大压力。通过比较国内司法机关对药家鑫案件的审理与日本司法部门对江歌案的处理,出我国司法机关受网络民意负面影响的根本原因,尝试提出化解网络民意对司法消极影响的对策,达到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一步,维护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良性互动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司法为民”、“司法利民”等观念的提出,司法民主化越来越受重视:作为全
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成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推动法律制度切实地向“以人为本”方向发展。它要求在体现程序正义的同时注重反映民意,让民众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监督司法。然而,普遍适用的司法民主化并不意味着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事事顺从民意,否则只会让司法机关失去中立性,导致最后的判决仍旧违背民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科学技术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人选择用互联网的形式表达对社会现象的看法与观点。他们希望自己的立場通过网络为社会重视,从而影响裁判结果,对司法机关起到有力的监督以实现社会正义。现实中,这种做法却衍生出了不理性的网络民意,它们有时表现为毫无建设性意义,有时甚至是企图干预司法独立,破坏司法的权威性。
二、从两个案例的比较中看网络民意对我国司法的影响
(一)日本式的网络民意
2017年,轰动一时的江歌案在日本法院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世峰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却并未平息国人怒火,网友们纷纷在网络中留言发表判决不公的言论。其实该案在开庭审理前,江歌母亲就曾在中日两国发起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请愿活动,并一共获得450万份签名表示对江妈妈的支持。然而,在面对如此热烈的网络民意下,日本法院
似乎并没有为之动摇,而是按照其本国刑法,综合犯罪情节,事实证据等进行了裁判。江歌案的基本案情可以概括如下:赴日留学的中国女孩江歌,在自己的出租屋前被人残忍杀害。经过调查确定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为江歌同居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如此简单的案情,却引起了国内网友的澎湃讨论,即使是离该案审结几年后的今天,网民们的意见还是相对强烈。
这与日本方面的社会舆论形成了一定的反差。该案发生时,日本媒体和民众的关注度同样很高,日本民众亦通过网络表达了对陈世峰的强烈谴责和对江歌母亲的深切同情。但总体上看,日本网民对此案的反应并未像国内那般引发强烈的舆论并企图以所谓网络民意的形式给法院施加压力来干预司法活动,实现“公平正义”。日本网民表示该案件的情节并不复杂,应该给予司法充分信任,相信法院会根据法律和相关事实给出合理合法的裁判。事实也证明日本司法机关确实给出了合法且合理的判决。从中日民众在网络上对该案的反映,不难看出日本民众也是同情受害方的,但他们并不支持以“网络民意”形式干扰司法独立,左右判决结果;而中国民众则是积极地表示要以网络的形式表达民意,深入干预司法判决结果。
(二)中国式的网络民意
相同案件发生在中国,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时会否受公众情感影响,是当下急需讨论的问题。而事实证明,药家鑫一案深刻揭示了国内司法受网络民意的影响非常大,甚至有民意左右司法判决之嫌,这在相当程度上有损司法权威性。该案中,被告人药家鑫在开车返回市区途中撞到被害人张妙,因害怕被讹诈遂起杀机,连捅8刀将张妙杀死后开车逃离案发现场,后在其父的规劝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样一场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引发了国内网友的一片舆论。自案件发生到审判再到后续发展,网络民意对我国司法的各个过程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从一审到二审,广大网民对该案的事实调查,证据收集,乃至最后的案件审结,几乎每一个细节都没有放过。这种中国式的网络民意从表面上看,不得不说是网络众对司法起到了最有力的监督。然而,事实却是很大程度地干预了司法独立:自始至终,该案的判决都伴随着网络民意的审判。在二审维持了对药家鑫死刑的判决后甚至出现了一边倒的狂欢式行为,认为是网络民意发挥了监督司法的作用,才有如今“公平正义”的判决。但药家鑫是否有因舆论的影响而被重判?事实上是有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处罚。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但有明显的自首情节,却因中国式网民的愤恨之情让司法机关承受了过多压力,再加上审判人员对被害人张妙的同情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导致了药家鑫最后偏重的死刑结果。
江歌案的全部经过 (三)网络民意对两国司法影响之对比
社会民众通过网络表达出对法律的一种具有社会目的性的期待,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法感情。在以民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量刑方面引入公众法感情有其正当性:不仅是法本质的根本要求体现,也是更好地实现法制民主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正义。然而,只有建立在理性上的网络民意才能为司法所用。那些过度感性化的网络民意虽也叫公众法感情,却只会产生危害司法独立的后果。
在运用网络民意方面,日本法院处理地较好:首先,日本司法机关从根本上承认网络民意是法制民主化的基础,帮助法官在长期的规范性评价中避免思维固定化,产生只追求形式正义而无视社会状况,忽视实质正义的后果。其次,日方司法机关在没有忽视网络民意的基础上,选取其中客观理性的观点对案件的量刑方面加以运用,得出了公正且合理的司法判决。反观药家鑫一案,我国司法机关首先承认网络民意在司法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彰显法治民主化,提高司法判决的民众接受程度,防止司法的偏执和专横,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实践中,我国司法受民意影响过大的问题比较严重。从对犯罪人药家鑫过重的判决中可以发现,网络民意所引发的社会舆论已经侵犯了我国的司法独立并进而产生危害司法公正的不良
影响。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民主化的理念越来越深刻,但这并不代表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事事顺从民意。相反一个独立的法官只有做到仅服从法律和良心判案,才能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我国非理性的网络民意曾一度出现挟持司法的趋势。在科技不断发展的现代,民意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达,这在方便民众的同时也造成了网民非理性表达和“体极化”现象的发生。究其根本,互联网的匿名性与碎片化信息的特点让网民们仅在接触了细枝末节的案件信息后,就运用主观想法加以评价,不负责任地把恶意且情绪化的观点放到网上成为非理性的表达,再经过体性的同意或不同意成为最后的“网络民意”干预司法活动。这种做法不仅将网络变成情感的宣泄地,而且极大程度地危害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所以,对于我国司法过度受非理性民意不良影响的情况,如何能让法官做到中立裁判,令司法机关拥有真正的独立性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我国司法与网络民意产生不良互动的原因
(一)司法理性与大众情感存在冲突
网络民意是公众最为直接的法感情表达。这种情感基于最原始的善恶道德观念,代表着当下社会最一般的正义观和基本道德立场,其中包含了许多感性的非法律因素。如江歌案,
网民们关注的并非陈世峰犯罪行为本身,而是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了对证人刘鑫案发后不愿作证甚至撒谎的行为及对江歌母亲的同情与怜悯、药家鑫案中被告是富二代的虚假宣传所引来的仇视与敌意。即国内民意关注的并不是犯罪行为本身而是出于对人性的拷问和对善恶的简单追求。这种感性的表达并不属于法律范畴,本就不能成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因此大众情感必然与司法理性产生冲突:对于陈世峰或药家鑫的行为,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法规定的动机、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评价,而不能单纯以公众对犯罪行为的愤怒感作为评价依据。但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药家鑫案件时,除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外,还将大众情感(包括不理性的法感情)也考虑其中,导致了被告人药家鑫的过度重判,这是司法没有正确处理大众情感与司法理性冲突所导致的一大弊端。当然,并不是说日本就不存在这两者的冲突。作为一种观念,两者的冲突从某种角度上说是必然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双方的关系。对此,日本司法机关在处理江歌案件时就表现得较为出。他们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危害结果等法律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要素出发,结合网民们理性的民意表达作为评价社会危险性的依据,并最终对被告陈世峰做出了合法且合理的定罪处罚。
(二)司法不独立
独立的司法是公正的基础,法官独立裁判是最实质的司法独立。它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不受无关因素影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完成审判工作。不理性的网络民意形成舆论给司法机关造成压力的情况是可怕的,典型的药家鑫案就是如此:网民们过激的言语已经严重影响我国司法独立,进而大有发展出民意司法的可能性。网络民意是公众通过互联网表达出自己对于案件最直接,最朴素的看法,这就导致了有些“网络民意”是由不了解真實情况的公民在阅读了断章取义的文章后所做的不负责任的评价。攻击当事人的同时质疑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对法官施加压力企图达到干预司法的不良目的,很大程度上是打着正义的幌子影响司法秩序。如果让普通众通过网络民意的表达作为定罪量刑的基础,那么司法的唯一性就丧失了。“要求药家鑫一命换一命”、“杀人偿命”等不理性的民意对我国司法产生了不小的影响。除却网民们法律意识不高等表面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我国司法机关没有充分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考虑的是如何向社会交代,而不是如何向法律交代。如此产生的判决结果即使符合了当下民意所谓的正义,但它也绝不可能满足实质正义,经不起时间的检验。
相较于我国,日本司法机关就要独立的多,对于网络民意的处理也更科学:日本法律赋予法院颁布禁止令的权力,仅允许媒体有限度地拍照与记录,从根源上杜绝媒体不实的报道以保护诉讼当事人隐私权的同时防止不理性的民意干扰司法;严格区分实事报道与评论报道及
“实体不批评,程序可批评”两项具体制度,仅允许就程序性问题提出探讨和疑问以促进司法进步,不允许媒体批评案件实体问题而干扰法官独立判断。日本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民意方面的各项制度与实际做法值得我国学习。在综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学习日本的相关先进经验,通过改革让我国司法在各个方面都变得独立起来是现下非常重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既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又要顺应民意,这需要法官拥有较高法律素养与对抗舆论的充分经验,建立司法专业化的必要性由此产生。另外,要完善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确立法官在审判时的正确思想指导:法律体现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就是遵从了民意。只有做到了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案件,才能让实质性的正义成为可能。
(三)司法运用德法分离原则过于极端
网络民意表达的是公众对法律最为朴实的情感,这种公众法感情产生的重要基础之一就是社会的道德伦理。由于教育水平与观念差异,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水平是不同的,稍不留意就会把许多与犯罪无关的因素考虑到定罪量刑中。网络民意对司法机关影响的实质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这种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两者的评价标准存在根本差异,法律不会也不能完全肯定一切的道德要求。现实中两者的冲突主要体现为:合理却不合法或合法却不合理的情况。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不论是犯罪人药家鑫残忍杀害了无辜的张妙还是陈世峰杀害江歌,在众的道德评价中就应该是一命抵一命,这种所谓的杀人偿命与法律评价标准相冲突。所以,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需要适度地将道德与法律规范区分开来以减少网络民意所持有的道德规范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即司法机关进行评价时,首先需要确定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对法益具有危害可能性或产生了实际危害后果;再按照刑法规定的量刑要件予以不同幅度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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