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表达
作者:李艳萍,翟明杰
来源:《新媒体研究》2018年第07期
作者:李艳萍,翟明杰
来源:《新媒体研究》2018年第07期
摘 要 新媒体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为公众提供了自由表达的平台。然而,由于网络热点事件的复杂化,部分网民的非理性表达、网络意见领袖对公众心理的迎合、媒体的倾向化报道、网络平台本身的特点以及监管机制的缺失,使得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表达现象愈演愈烈,对新媒体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危害。该文着重探析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的成因、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合理引导,以促进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新媒体;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舆论引导;“江歌案”
中图分类号 G20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8)07-0087-04
2017年11月9日,一档由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的人物专访栏目《局面》陆续发布了25段有关“江歌案”的采访视频。节目播放后,引起了网络舆论热潮,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投入到对江歌室友刘鑫的口诛笔伐中。各种情绪化的、负面的、极端的言论充斥在微博、以及各大门
户网站的评论版面。在这起社会议题面前,相较于对凶手陈世峰的关注,舆论的焦点更着重于对刘鑫的指责。“刘鑫,江歌带血的馄饨,好不好吃?”“语言太苍白,刘鑫一家真的连人渣都算不上!”等带有煽动性的描述再一次被标题党放大。根据“鹰眼舆情观察室”在11月15日发出的舆情报告,“至江歌案的全部经过13日《局面》栏目负责人王志安通过个人发布文章《关于‘江歌案’:多余的话》讲述双方见面的始末,引发舆论大量转载,达到传播最高峰。公众对江歌室友刘鑫的指责也愈演愈烈,全民讨论呈现向网络暴力转向的势头。”[1]
网络舆论中,非理性言论与理性言论相伴相生,然而当非理性的言论表达以压倒性优势盖过理性的声音,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在新媒体时代下,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公众如此带有情绪化彩的非理性表达?又该如何引导这些非理性的表达?这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江歌遇害案”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进行研究,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基础上,结合此事件进行个案分析,形成对这一事件网络舆情的深刻认识,从而探究“江歌遇害案”引发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背后深层次的原因、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引导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表达。
1 什么是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表达
学者谭伟认为:“网络舆论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2]网络舆论是社会公众以、微博、论坛、贴吧等网络媒介为平台,表达对社会中的公共事务、社会问题和各种现象总的观点、态度和看法等,并对社会产生了较明显的影响力。“而所谓非理性表达是指人在有别于理性思维的精神因素(如情感、直觉、感觉下意识等)的控制下所做出的语言或者行为。针对一些网络事件,网民在论坛上发帖、回帖、跟帖,公开大胆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其中混杂着大量非理性表达。”[3]因此,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表达就是在网络舆论的产生过程中,关心社会与偏激言论并存,支持正义与失控情绪同在,公众在没有深入思考的情况下,仅凭主观判断出现非理智的、偏见化的、带有攻击性的言论,例如通过诽谤、谩骂、谣言等方法表达自己的观点与看法,甚至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表达多以语言暴力、网络侵权、道德审判等形式表现出来。“‘非理性的舆论表达’是网络舆论走向极端化的必然结果,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中的自然延伸,最终又成为社会暴力中的一种催化剂。”[4]
2 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的成因分析
2.1 网络议题的生成是舆论非理性表达的前提
“江歌遇害案”事件引发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的首要前提是成为网络焦点议题。社会事件在网络中成为舆论热点要满足3个条件:一是事件争议性强,公众有立场可支持,有观点可表达;二是事件本身情节复杂,具有可探究性;三是触碰了公众的接受底线,易引起公众心理代入感。“江歌遇害案”事件满足了以上3个要素。该案在2016年11月发生,江歌母亲江秋莲在当月就女儿遇害一事发布了微博求助,在当时并未引起轰动。在时隔1年后,新京报《局面》栏目的采访视频将此事推向网络舆论的风口浪尖。通过对日本法院审判前的事件梳理发现,除了新京报的采访,整个事件的基本事实极其匮乏,但话题本身具有很强的争议性,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舆论基于事实的依据少,基于观点的表达多。在事实情节扑朔迷离,江歌、刘鑫、陈世峰、江秋莲人物关系复杂的情况下,网络舆情呈现一边倒的趋势。在12月11日开庭审理之前,事实未被完整呈现,大量的个人评论与媒体报道大多只是推测,缺乏事实论证。同时在中国人行侠仗义的文化心理、朴素的善恶观、知恩图报的文化传统以及相似的独生子女家庭背景下,这起事件本身易引起对受害者家庭的代入感,引发潜在的公众情绪,进一步促使其成为当前的网络议题,各种基于不完整事实上的非理性表达接踵而至,公众在这起争议话题中急于站队发表观点。
2.2 网络舆论传播主体因素
网络舆论的传播主体网民,在舆论的非理性表达与传播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网民在有限的时间、注意力、事实信息、文化视野中,以围观的集合姿态参与网络议题的讨论,难以做到客观理性的思考,部分公众的言论以偏概全、带有跟风性质,反而不利于理性言论的有效表达。在未开庭审理前,39%的网民认为刘鑫的冷血自私导致了江歌遇害,26%的网民对江歌母女表示同情,网民的话题多集中在对刘鑫及其家人的谴责。
从规模与结构上看,“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在学历构成上,我国网民依然以中等学历体为主,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分别为37.9%、25.5%。”[5]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民素质参差不齐。以中等学历为主的网民体在相对复杂网络议题中,易被简单的、情绪化的观点带偏。公众在网络平台上的“法不责众”心态、对“言论自由”的误解,未真正确立的法治意识,最终形成的网络舆论是对社会事件的失真反映。
在网民心理特征层面,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阶层矛盾激化,社会焦虑、不平衡等各种心理问题凸显,网民借各种相对无害的社会议题为发泄负面情绪,集体无意识的宣泄一旦过度,很容易偏离道德的准绳和法律的轨道,形成舆论暴力。另一方
面,从众心理使网民在体情绪中,产生沉默的螺旋。在暴力道德化的舆论环境下,非理性的声音占据优势地位,不同观点的声音一旦发出,则会被冠以“冷血”“洗地”的帽子。舆论的一边倒,对其他不同意见的攻击,本质上也是非理性表达的表现。在从众心理下,公众的理性思考往往陷入困境。
2.3 网络意见领袖与自媒体倾向性传播
网络意见领袖在江歌案的舆论事件中扮演重要角。拉扎斯菲尔德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二级传播理论,在互联网时代依然适用,意见领袖仍然存在。粉丝量庞大的微博博主、吧主等各种网络大咖在新媒体时代扮演了网络中的“意见领袖”,其意见与观点在粉丝中具有极强的传播力,并能引起其追随者的集体盲从。在“江歌遇害案”事件中,公众出于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的出发点进行道德审判,部分网络意见领袖为了迎合公众激愤的道义精神,故意发表极端言论、煽情言论以引发网民争议,调动公众的非理性想象,将公众情绪放大,把仇恨矛盾扩大,进而收割流量转化成现实利益。这次事件中,传播平台量排行第一的是微博,大V@八组兔区爆料、微博达人@鸾爷等各种类型的微博意见领袖始终关注此事件并传播相关事件信息,推动了事件的扩散速度,引发了网民的大量转发评论。
自媒体的倾向性传播强化了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表达。在商业市场环境下,注意力、流量与金钱紧密相连。媒体本身具有框架选择和议程设置功能,在“江歌遇害案”事件中,刘鑫违背情理、忘恩负义的做法,被某些媒体放大以博取眼球,媒体的非理性批判助长了公众非理性的谩骂。在事实未清前,媒体迎合公众心理期待进行媒介审判,必然带来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偏离。例如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咪蒙,在《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一文中多次出现“混蛋”“人渣”这种字眼,在形象建构上,将江歌和刘鑫塑造成简单的是非黑白的二元对立形象,即正义者和忘恩负义者,带有明显倾向性的片面表达,激发了网民更多带有攻击性的言论讨伐。“人们表达的急迫压制了对事实准确的要求,观点或视角远比事实或真相重要,保持在线的诱惑胜过了获取真相的赋权,逐利的动机扭曲了维护公共善的初心,而这些倾向又被政治或商业利益的追逐者(包括争取选票的政治家、党派媒体、非政府团体、商业机构和个人等)利用,形成传播策略,包装和呈现信息;这些倾向不仅形成杂芜的传播活动和内容,而且激发所谓‘事实已死,视角为王’的传播规范。”[6]
2.4 网络平台本身的特点
网络平台碎片化传播的特点,使信息和观点在传播的过程易变性强,容易失真,同时带
来难以控制、信息杂乱的问题,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匿名性、开放性、虚拟性、互动性、限制低是既是网络平台独特优势,给不同阶层的体提供了平等的话语表达权,也成为繁殖舆论暴力的土壤。真假难辨的消息来源、盲目猜测的话语宣泄、集体围观的哄客心态、难以“把关”的网络传播,为网络舆论的监测带来巨大挑战。在“江歌遇害案”事件中,公众由前期的低级谩骂到后期举起“人性大旗”进行“理所应当”的人身攻击,体性的舆论暴力往往带来对社会正常伦理规范的破坏。“低门槛”的准入平台,使得非理性的言论表达成本极低,公众往往意识不到承担的社会责任。
2.5 监管机制的缺失
目前,我国的网络监管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网络平台本身的技术限制,在海量的信息中,政府机构等对网络言论的监督管理在实践操作上难度大。另一方面,保护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与政府加强网络监管常常存在冲突,政府在加强网络管理时,如果方式使用不当,例如彻底取消网络匿名,反而不利于网络观点的自由表达,在堵住了网络非理性表达的同时也会让代表少数人的利益体不敢发声。同时,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一直存在结构性缺陷,一方面既没有网络基本法,另一方面也没有通信法和媒体法。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大多是管制性的行政部门规章,为监管的实施带来难度。
3 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的负面影响
3.1 影响社会稳定
当网民以道德审判为外衣,陷入集体的网络暴力狂欢中,对社会伦理规范的影响是深远的。网民的道德审判并非没有积极意义,通过道德审判可以利用道德规范的作用弥补法律审判的不足,进行社会监督,守护社会良知的底线,但大众性的道德审判往往具有先天性弱点:审判对象标签化、言论偏激化、判断简单化、意见盲从化。在“江歌遇害案”事件中,“过早判断事实,以情感选择站边,在争论中自我强化,”[7]是每个非理性表达的公民所犯的共同错误。网络舆论中的公众同情,既能进行道义救济,帮助弱势体,也易被媒体操纵,影响更多的人对事件的正确判断和解读。
3.2 降低网媒公信力
网媒的信息传播常常极具煽情性,虽然能给公众以宣泄的快感,一时产生轰动效应。尤其是在争议性事件中,网媒为迎合受众猎奇、伸张正义的心理需求,提供煽动性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但当事件真相水落石出,公众冷静下来重新审视事件的始末,网媒的片面报道、煽情报道、不实报道只会失去公众对其的信任感,最终损害的仍是网媒自身的公
信力。
3.3 对当事人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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