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公通字〔2018〕49号
青岛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12.06
施行日期
2018.12.06
文号
青公通字〔2018〕49号
主题类别
户籍、身份证管理
效力等级
罗口袜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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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深化
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公通字〔2018〕49号
  各分市局:
  现将《青岛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公安局
  2018年12月6日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 13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民因人才引进落户、居住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积分落户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需要变更或者更正信息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区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市外迁入本市区域分为:城区、新区和县域。
  第六条 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对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落户。
  第二章 迁入城区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以按照本章相关规定办理迁入城区。
张姓女孩名  落户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第一节 人才引进落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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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的人员。
  符合上述人才引进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第九条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者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三)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四)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符合上述人才引进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第十条 引进我市“高精尖缺”重点人才、纳入全市紧缺人才目录的急需人才及新兴、高新产业特需人才,不符合第八条、第九条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应当由引进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公安机关凭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
  引进体育特殊专业人才,由引进部门向市公安局申请后,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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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市及各区人才服务机构设立人才集体户。公安分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在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
  引进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及市直单位的,在市人才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其他单位的,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才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人员,有合法租赁房屋或者落实就业单位的,在区人才集体
户办理落户手续;无合法租赁房屋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在市人才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应当提供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凭证、亲属关系凭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办理准迁手续后,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一张近期一寸彩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其中,省外人员应当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第二节 居住落户
  第十四条 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分局核准:
  (一)产权人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
  (三)居民户口簿;
  (四)居民身份证;
  (五)亲属关系凭证;
  (六)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落户人员经批准同意后,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一张近期一寸彩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其中,省外人员应当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第十五条 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允许其中的一位实际居住的产权人申报居住落户。
哥已不是当年的哥  落户申报人办理户口申报时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
  共有不动产权的单套商品住宅,只受理、办理一次居住落户。
  第三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十六条 被投靠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单位自管公房的凭证或者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颧骨高的男人面相  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死亡的,应当同时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第十七条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以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派出所核准: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三)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四)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结婚证;
  (六)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凭证和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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