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判刑新政文[2015]151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5.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新政文[2015]15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现全市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48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加快富民强市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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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覆盖面。
  --坚持自愿、分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把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落户作为首要任务,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有序引导人口流向。吉林中考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协调。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为重点,着力提高县域城市、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增强县级市和城镇经济集聚能力,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重点解决一批已进城就业定居农民工落户问题,成建制转化一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民,有序转移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级市落户限制。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强化住房、教育牵动,重点提高县及县以下乡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凡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县级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宽我市城区落户限制。在我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我市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人员进城落户。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进城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努力吸引各类人才、技术骨干和有贡献人员进城落户。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但无个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进城落户。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和城郊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三、完善机制,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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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原有权益处置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要依法依规予以维护。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逐步推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量化落实到户。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索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的有效形式。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八)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就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免费为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进城后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以免费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对自主创业进城落户的,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创业资金不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榴莲怎么催熟  (九)完善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机制。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
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且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标准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就业所在地住房保障范围。对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完善进城落户农民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创造条件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园需求;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学校所在地免学费政策。具备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高考。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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