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日文歌词∙【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1.22
【字 号】
【施行日期】2002.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物业管理实习报告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二年十月)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
范蠡与西施显成效。截止到目前,全省已有424.3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是省委、省政府为增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城市化发展目标,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江苏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
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报省政府备案。
  三、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城市工作满2年的,以及进入城市投资兴业的,可在城市落户。
  四、反光贴>高铁上不能带什么东西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切实为众排忧解难。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
  六、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为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今后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省辖市公安机关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积极推行网上办理省辖市市区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流转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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