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5.09
【字 号】邯政办规〔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
  第三章  警报试鸣
  第四章  警报设施的设置、更新、搬迁、拆除
  第五章  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第六章  警报设备维护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和平时发挥救灾报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人防警报建设的主管部门。人防警报实行市人防办、县(市、区)人防办、人防警报设置单位三级管理机制。
  第三条 警报设施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四条 凡本市内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
防空警报试鸣啥意思
  第五条 警报信号。
  (一)防空警报信号。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解除警报:鸣180秒,一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二)防灾警报信号。
  灾害警报:鸣15秒,停10秒,再鸣5秒,停10秒,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2分钟。
  解除警报:鸣120秒,一遍为一个周期,时间2分钟。
  第六条 发放权限。
  (一)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挥部(战时体制)首长发布命令,由市人防办向全市警报网发放警报信号,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同时传递警报信号。
  (二)防灾警报信号发放(平时),由属地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命令,由人防部门向受灾区域警报网发放警报信号。
  第七条 单位自控的警报设施,按市人防办指令发放警报信号。
  第八条 在警报网遭到破坏、统控失灵情况下,各警报设置单位按市人防办指令,利用手动发放警报信号。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发放人防警报信号。
  第十条 军队、通信部门(含中国联通邯郸分公司、中国电信邯郸分公司、中国移动邯郸分公司等)、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有线电视)及其它有信息传递能力的单位,要为人防警报发放提供方便,战时应按规定优先传递警报信号及语音、文字信息。
第三章  警报试鸣
  第十一条 每年7月7日为全省统一人防警报试鸣日,当日仅发放防空警报信号,试鸣活动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实施,在试鸣前5日向全市发布通告,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警报设施进行日常检修时,允许鸣响测试,但时间控制在2秒钟以内,如需较长时间鸣响测试,须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警报试鸣应严格按照省、市人防办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警报设施的设置、更新、搬迁、拆除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防空警报设施是国防战备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市人防办制定的防空警报建设规划,涉及的单位在警报安装、更新、改造、搬迁、拆除等环节上须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对已建的警报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切实需要搬迁或拆除的由市人防办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警报设置单位因建筑物拆除、加固改造等原因,需移动警报设施,必须在施工前向市人防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人防办指导实施,工程竣工后及时恢复。
第五章  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市人防办职责:
  (一)负责全市警报网规划、建设、改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警报维护管理标准,组织技术培训。
  (二)受理已建警报设施的搬迁、拆除等申请事项,对全市警报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督导、检查和验收。
  (三)负责警报设施的执法监督管理、信号发放和系统检测。
  (四)定期对本级警报总控系统、市区内终端控制和警报器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保障设备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防办职责:
  (一)协同市人防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警报网建设规划;负责辖区内警报设施的监督管理、信号发放和系统检测。
  (二)定期对辖区内警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测试,发现故障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配合
市人防办组织警报试鸣。
  (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已建警报设施的搬迁、拆除等申请事项,处理后上报市人防办备案。
  (四)组织落实辖区内警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十八条 警报设置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设置在本单位的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警报设施无丢失、损毁,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二)积极配合人防部门检查、维护及警报鸣响测试,发现故障及时向人防部门报告。
  (三)根据市人防办指令,发放警报信号。
  (四)平时,需使用人防警报设备实施广播、宣传等事项的单位,须向人防部门申请、备案,严禁对已装警报设备的电源、线路等进行私自改动,要规范操作使用程序,确保警报设备安全使用。
  (五)警报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参加人防管理部门业务培训,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指定专人代管,并要交待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通信部门(含中国联通邯郸分公司、中国电信邯郸分公司、中国移动邯郸分公司等)、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有线电视)、供电、无线电管理部门职责:
  (一)通信、广播、电视(含有线电视)部门平时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线路、设备,配合人防部门完成警报试鸣、防灾通告及相关信息的发布,战时必须优先播放防空警报信号;负责对设置在本单位内警报终端控制设备管理,协助人防部门定期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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