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防空警报及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荆政办发[200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推行维护管理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严重自然灾害的基本通信工具,属国家战备设施,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终端)、供电设施、中间控制(中断站)、中央控制中心、移动控制中心和机动警报等。
第二章 人民防空警报发放权限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警报发放权,战时授予市、县(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及需要组织警报试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试鸣五日前发布公告。防空警报试鸣啥意思
第五条 通信、广播电视、报社平时应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的预案和正常年度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战时,应优先、准确做好防空警报传递工作。
第六条 设有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因检修设备和其它原因需试放警报时,必须报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通知有关方面后方能试放。试放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七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定于每年的“国防教育日”作为我市的警报试鸣日。
第三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警报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辖区内的通信警报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有关器材和维修技术指导,办理警报设施迁移、报废、更新及局部地区报警审批的手续;战时依照空情通报及时组织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试鸣工作。
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设置在各单位的警报设施,由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做好技术档案管理。
建设、电信、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依法配合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依据警报建设规划安装警报设施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并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安装警报设施的建筑物需要拆除时,警报管理单位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并在本单位适合安装警报设施的建筑物及时恢复警报设施功能。
警报管理单位因破产或兼(合)并,其警报设施随单位产权移交给接受单位负责管理,并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具体管理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络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战时所用无线电台报警频率,应不受干扰。
第十三条 电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警报网的通信电路实施优先保障;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证警报网所需电路的调用。
第十四条 电力部门应保障平时和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重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应为架设电源线路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涉及警报设施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在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严重妨碍警报设施安全或者损坏警报设施的,应负责恢复或重建。
第十六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厂矿企业单位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警报设施建设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频率及阻扰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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