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武威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11.14
【字 号】
【施行日期】2014.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武威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武威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防空警报设施,包括防空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天线、供电线路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武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武威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武威市区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拆除以及信号发放的管理。各县区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防空警报的建设、维护、拆除及信号发放的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防办应当每年组织对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检查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人防办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军分区(人武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协助本级政府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防空警报设施规划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 市、县区人防办根据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完成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任务。
  第九条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用电。
  第十条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的建设。
  防空警报设施规划设置点建筑物的所有者,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按需要修建并提供一定面积的人民防空警报经济备用房,确保警报设施设备的安装。
  提供的警报设施专用房由市、县区人防办按照建安成本价的50%予以补贴。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警报设施设置单位的武装、保卫、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防空警报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配合市、县区人防办具体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调试、迁移、拆除等工作;
  (三)按照市、县区统一部署,配合市、县区人防办进行防空警报试鸣;
  (四)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
  (五)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建立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档案,并与市、县区人防办签订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书。
  第十二条 维修与养护。
  防空警报设施的维修由市、县区人防办负责,人防办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防空警报的养护由警报设施设置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养护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电源与警报器的电源电压、相数相符;
  (二)电源线路无老化现象,接线盒内压线螺帽无松动、无烧伤痕迹;
防空警报试鸣啥意思  (三)设备的接地装置正确可靠;
  (四)电动警报器叶轮转向正确、转动灵活、间隙均匀、无摩擦现象,电声警报器喇叭接线正负极正确、压线螺帽无松动、每路输出阻抗与出产指标相符;
  (五)电动警报器的主相绕组绝缘保持良好,绕组对地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
  第十四条 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经费,由市、县区人防办负责保障。
第四章  拆除管理
  第十五条 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建筑物改造或者因拆迁需要拆除、移置防空警报设施的,应向市、县区人防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在原址重建、易地新建的,审批应当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防空警报设施因设置单位建筑物拆除改造需迁移的,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防办承担。
第五章  信号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战时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由市、县区人民防空指挥部组织实施。
  平时重大灾害和组织演练的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区人防办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每年9月18日为法定防空警报试鸣日,试鸣前5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各新闻媒体及有、无线电通信部门(单位)应配合人防部门制定防空、防灾警报预案,支持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应根据市、县区政府发放警报信号的要求,积极配合市、县区人防办做好设施设备检测工作及发放准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个人一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万元以上,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8年3月27日由市政府办印发的《武威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武政办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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