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的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7.24
【字 号】呼政发[2000]68号
【施行日期】200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0]6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七月二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平时发挥抗震救灾报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值勤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是人防警报的主管部门。人防警报实行市人防办通信站、旗县区人防办及厂矿人防办(战备办)或武装部(保卫部门)、警报器所在
单位三级管理,警报器所在单位要设专职或兼职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
  第三条 警报设施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四条 凡本市市区内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
  第五条 警报信号的种类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次
  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
  解除警报:长鸣3分钟
  灾害(消防)警报:连续短促长鸣3分钟。
  解除灾害(消防)警报:长鸣1分钟,重复3次。
  第六条 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最高首长发布命令,由市人防办向全市警报网发放警报信号,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寻呼台同时传递警报信号。
  第七条 各单位自控的警报设施,按市人防办专用密语指令发放警报信号。
  第八条 在警报网遭到破坏,统控失灵的情况下,各警报器所在单位按市人防办的密语指令,用手控方式发放警报信号。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运用警报设施和发放人防警报信号。
  第十条 军队,邮电,广播,电视(含有线电视)及其它有关的通信系统,战时应按规定优先传递警报信号,各单位通信设施要为人防警报建设提供方便。
第三章 警报鸣响试验
  第十一条 每年8月15日为全市人防警报试鸣日,鸣响试验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在试鸣前五日向全市发布通告,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警报设施进行日常检修,允许做检测试鸣,如需较长时间试鸣,需经市人防办
批准。
  第十三条 鸣响试验应严格按照市人防办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警报设施的设置、更新、搬迁、拆除
  第十四条 警报器的设置是根据城市防空需要确定的,其选点、更新、改造、拆除,由市人防办统一规划并组织设施,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不得阻挠,对已建的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
  第十五条 警报器所在单位因建筑物拆除、加固改造等原因需移动警报设施,必须在施工前一个月向市人防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在市人防办通信站的指导下施行,工程竣工后及时恢复。
第五章 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市人防办通信站职责:
  (一)负责全市警报网的规划、建设、改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技术培训。
  (二)负责总控制设备(无线遥控接收,发射设备和有线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三)负责警报值勤、信号发放和检测。
  (四)定期对全市警报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处理并向市人防办报告。
  第十七条 旗县区、厂矿人防办、武装部职责:
  (一)负责所属人防警报设施的值勤、维护管理工作。
  (二)定期对所属警报进行检查和试验,配合市人防部门组织警报试鸣。
  (三)及时向人防办报告人防警报事故并协同处理。
  (四)协同市人防部门做好警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等项工作。
  第十八条 人防警报器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设置在本单位警报设施(终端设备)的值勤、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二)积极配合人防部门检查警报鸣响试验,发生事故及时向人防部门检查警报鸣响试验,发生事故及时向人防部门报告。
  (三)根据市人防办的指示,发放警报信号。
  (四)警报器平时有广播任务的单位,要向市人防办通信站备案,并严格执行警报器电源,输出功率,扬声器的馈线使用标准确保警报器的安全。
  第十九条 邮电、供电,广播、电视(含有线电视)、无线电管理、寻呼台等部门职责:
  (一)邮电部门要为人防通信警报提供质量好的通信线路,保证线路畅通,协助人防部门完成指挥通信和警报信号传递任务,并负责在本单位内的警报中间控制设备的值勤和维护管理工作,人防部门定期检查。
  (二)供电部门要确保警报设施不间断供电。
  (三)广播、电视(含有线电视)、各寻呼台战时要优先播放警报信号。平时要协助市人防办插放警报试鸣通告。
  (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保障人防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不得占用、混用。
第六章 警报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条 警报设备维护要做到值勤维护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设备性能良好,布局合理,操作、维修方便。各种检测、试机、巡回检查均应记录入档。
  第二十一条 总控制台及控制系统的维护标准:
  (一)无线遥控发射机应有主用和备用设备除日常维护处,每月进行一次全信号发射试机,各项性能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警报信号控制器应有主用和备用设备。每月检测一次,警报信号准确可靠,覆盖全网。发射天线牢固,周围无易燃易暴物品,防雷接地良好,天线馈线布放牢固,焊接良好,无老化变质现象,防腐防蚀措施好。
  (三)无线遥控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技术检测,接收设备(含天线)每月检测一次,各项技术指标达到产品说明书规定,接收信号灵敏可靠,部件齐全。
  第二十二条 终端设备的维护标准:
  (一)警报器建筑拉线牢固、无松动、设施完善。扬声器达到无锈、无蚀、无霉变、表面防护层完好,发音纯正,音响效果好,输出功率达到产品说明书标准。运转正常,周围无易燃、 易暴和腐蚀性物品,每季度全网巡回检查一次。
  (二)接收天线牢固端正,无线馈线布线牢固,焊接良好,无老化现象,防蚀防锈措施好,接地良好,警报设备供电线路符合国家电气安装标准,布线安全合理,缆线无磨损老化,绝缘性能良好。
  (三)警报控制箱由维护人员加锁专管,每季检测一次,进行除尘,检测试机,广播试音,控制箱要安放在安全、干燥、防雨、防尘、无腐蚀的清洁房间,控制设备无锈、无尘、无霉变、电气性能良好。
  第二十三条 警报全网完好率不小于95%,鸣响率不小于95%。
  第二十四条 警报维护费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劳保用品、维护工具和日常维护经费,由警报所在单位承担。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防空警报试鸣啥意思
  第二十五条 对人防警报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人防部门应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战时或抗震救灾中立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国防动员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给予记功,授奖,晋升工资等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阻挠安装人员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丢失警报设施的单位,除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外,市人防部门要视情节,依照《人民防空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全市。
  第二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致使警报设施损坏而误警,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警报器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事故单位及肇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本规定,故意破坏人防警报设施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人个,由人防部门提请国防动员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处,战时或发生突发事件时从重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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