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9
【字 号】巴政办发[2012]107号
【施行日期】2012.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10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2]62号),结合我市实际,对贯彻落实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安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推进我市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户籍改革的新思路,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解决户口管理的难点问题。统筹推进我市城乡和社会事业、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牧区人口合理有序平稳转移,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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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原则
  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本着有利于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公民亲情团聚、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吸引投资的原则,实现人口科学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营造巴彦淖尔优良的民生环境。
  本通知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公民个人取得巴彦淖尔市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临河区、杭锦后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后旗、五原县、磴口县及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不包括小产权房。
  本通知所称合法稳定收入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改革户口迁移政策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放宽我市城镇(即非农业户口)落户条件.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考录)的工作人员,暂时没有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单位集体户口,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允许挂靠亲友落户。
  (二)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有无稳定职业的限制;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不受子女年龄和有无稳定职业限制;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父亲年龄不得低于60周岁,母亲年龄不低于55周岁,不受父母身边有无子女、子女居住条件等限制。
  (三)凡购买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宅房、二手房、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受有无稳定职业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凭房屋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对房屋权属证书因办理贷款等原因暂时用作抵押的,凭房产部门的调档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四)投资兴办实业、捐款办公益事业,有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集体户落户。
  (1)大中小型企业连续纳税两年以上的法人代表及企业股东(含技术骨干)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2)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纳税在5万元以上,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高情商发朋友圈的句子宇宙的游戏  (五)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取得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往其经常居住地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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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户口登记和管理
  (一)对于公民常年外出被注销户口,现又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认本人在其他地方也未落户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旗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后为其恢复户口,落农牧业户口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后,乡、镇(苏木)村、社(嘎查)核实同意后出具证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落户。
  (二)对于公民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没有落户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报旗县、区公安机关批准后,凭接生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司法部门出
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知情人证明和民警调查材料、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等材料办理出生登记,落农牧业户口需征得村社及乡镇有关部门同意。同时,由旗县、区公安机关将该情况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三)收养被遗弃的儿童或孤儿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凭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为其登记常住户口。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靠的残疾人,有人愿意赡养或抚养的,经公证处公证,可随其登记常住户口。
福克斯两厢油耗  (四)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履行相应手续后应当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恢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原户口底簿和迁移证件存根重新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五)公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本人意见,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同时收回被注销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违规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机关予以强行注销。
  (六)公民死亡后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户口簿及其居民身份证;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确认件,或者本人所持有的外国护照注销其户口。
  (七)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对于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户口登记主项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通知》(内公网传〔2007〕694号)规定,逐级审批后进行变更;对于公民民族的变更和更改,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内民委发〔2010〕7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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