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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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行为,维护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供应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活动。
第三条 集中供热是指通过作为供热载体的热水、热力、蒸汽等管道,向城市的建筑物、设施提供供热和热水的方式。
第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鼓励节能降耗和绿环保的供热方式。
第二章 供热责任
第五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供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供热设施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供热企业是指经国家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具备城市集中供热运营资质,提供供热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热水质量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及时修缮和维护供热设施,确保供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供热价格,公开发布供热价格及支付方式,接受相关监督部门和居民的监督。供暖投诉
第三章 居民权益
第十一条 居民有享受正常供热服务的权利,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中断供热服务。
第十二条 居民应当合理使用供热设施,不得进行私拉乱接、篡改、挪用和盗用供热设施。
第十三条 居民有权知道供热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供热水质量的检测结果,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居民有权对供热价格提出建议和投诉,供热企业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给予回复。
第十五条 居民有权对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维护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监督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问题。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供热设施的检测和维修情况,接受社会和居民的监督。
第十九条 居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供热设施的问题进行举报,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监督部门对于居民的举报和投诉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打压和报复。
第五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企业可以进行警告、限期整改、停供等处理,并可以处以相应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提供供热服务,中断或限制供热服务的;
(二)私拉乱接、篡改、挪用和盗用供热设施的;
(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欺诈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公开发布供热价格和支付方式的;
(五)其他违反供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济南市供热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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