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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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 第一条 | ||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 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 |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 | ||
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 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 ||
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第二条 | ||
本条例所称供热, 是指由热电联产、 区域锅炉、 |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 | ||
工业余热 (含自备电站 ) 和分散锅炉及其他热 | 工业余热 ( 含自备电站 ) 和分散锅炉及其他热源所 | ||
源所产生的蒸汽、 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 | 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 | ||
和生活用热。 | 用热。 |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 是指用自己生产或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 | ||
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 热水,从事供热经营 | 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 | ||
的单位。 | 位。 | ||
本条例所称用户, 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 |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 | ||
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和个人。 | ||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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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建
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城市供热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供热行政主管部
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市供热管
是市城市供热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中山区、 西 理部门,负责起草、参与、制定供热政策、法规,
岗区、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 编定供热规划,指导并监督各区、县(市)供热
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日常管理工作。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
县 (市 )、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大 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连保税区、 大连金石滩 设主管部门是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区供
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管理部门, 热管理办公室是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
负责本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集中供 管理工作。
热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区、县 (市 )、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大
计划、经济、财政、税务、规划土地、工 连开发区、 大连保税区、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商、城建、房地产、 物价、劳动、环保、公用、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 瓦房店市、 普兰店市、电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 协同城市供热 庄河市,长海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供热管理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
土房屋、规划、城建、审计、工商、税务、环保、
电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大编发 [2005]83 号 《关于调整市内四区供热管理体制的通知》 。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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