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热管理方案有些
(一)城区供热开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区开展需要和供需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那么编制。规划由县建立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立,减少投资风险。
(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10吨以下分散的供热锅炉。
优先开展集中供热,城区供热实行供热市场统一管理。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集中管网未覆盖区域暂时保存原有锅炉,但要做好防尘、环境污染处理。
城区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建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审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供暖投诉(三)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热系统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应当制定方案逐步改造。改造费用由热经营企业、住宅建筑立项建立单位、居民共同承担。县建立局对现有的居民室内单管循环供热系统。
应当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新建房屋设计施工时。
要科学设计、文明施工,居民室内供热系统改造工程。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因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标准。
建立单位在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时,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邀请有关热经营企业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县建立局是镇赉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效劳和供热质量进展检查监视,供热期内。设置投诉,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响投诉人。
(六)凡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七)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稳定、平安的热源;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3有健全的效劳和平安管理;
4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平安管理人员;
5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八)热经营企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建立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十)城区采暖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热经营企业必须保证热用户冬季采暖165天的采暖期限。遇有气温异常。
县政府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十一)房屋采暖系统已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要求停顿供热一个采暖期的应当在采暖期前10个工作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热经营企业研究。
不得申请停顿用热。进入采暖期后。
未进展分户改造的用户不得申请停顿用热。
根本热价按照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向热经营企业交纳。申请停顿用热的热用户应当缴纳根本热价。
(十二)热经营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一个采暖期完毕后。
(十三)热经营企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保障方案。确保正常供热。
(十四)热经营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供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
。公开效劳标准和投诉,加强生产运行和效劳管理。
(十五)供热期间居民用户主要房间(卧室和起居室。下同)平均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含根本热费)
(十六)居民用户主要房间温度达不到标准退费的详细确定依据:
1热经营企业按规定设置的温度测试点的测试记录;
2县建立局(县供热管理办公室)热经营企业跟踪实测至少三次以上,居民用户投诉后。并有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及供热管理办公室三方签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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