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北京市 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是供热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用户(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就供热事宜所订立的协议,是依法保障供热公司合法权益和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
第二条 甲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北京市供热管理规定》、《北京市供热计量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保供热服务的安全、稳定、优质。
第三条 乙方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合同,自觉遵守所有条款。如果乙方不同意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供热服务。
第四条 本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供热服务内容、价格、结算方式、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详见本合同各章节的规定。
第二章 供热服务内容
第一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供热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 提供暖气、热水等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 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时修复故障;
3. 进行供热计量,确保供热质量和计费准确;
4. 提供供热咨询服务,及时解答乙方的咨询、投诉等问題。
第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供热设备,避免私拉乱接、损坏设备等引起的供热问题。如乙方发现供热设备出现异常,请及时与甲方联系。
第三章 价格和结算方式
第一条 供热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在供热季节开始前告知乙方收费标准。
第二条 供热费用的计费方式包括表计计费、预付费计费、定额计费等。具体计费方式详见《北京市供热计量管理规定》。
第三条 供热费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及时缴纳。如乙方未按时缴纳供热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供热服务,并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保修责任
第一条 甲方对提供的供热设施负有保修责任。如果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甲方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条 如果供热设施出现故障,并非因乙方使用不当所致,导致乙方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甲方应当在故障恢复后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条 乙方不得私自改变供热设施的性能、结构等特征,如因此造成设施受损失,甲方不承担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未按照规定支付供热费用或违反其他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除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供热服务或因供热设备故障造成无法供热,甲方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解决,否则应当减免相应的供热费用。
第三条 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一条 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二条 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其他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的修改、解除和终止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暖投诉第二条 本合同未涉及的事宜和具体细节,可以另行约定并加注在本合同附件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总结: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 甲方:指供热公司;
- 乙方:指用户;
- 供热季节:指北京市规定的供热季节时间段;
- 表计计费:指按照表头示数进行计费;
- 预付费计费:指提前付款并通过预付费卡进行计费;
- 定额计费:指按照预定的供热面积或用热量进行计费;
- 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或双方均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情况。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供热行业的法律法规;
- 《北京市供热管理规定》:北京市制定的供热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供热计量管理规定》:北京市制定的供热计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
1. 供热费用支付问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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