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行、陈树德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行,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向阳路119号。
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负责人:张连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春、夏加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树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行与被告陈树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树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9919.9元及截止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和滞纳金26193.79元,以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结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被告确认,并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章程使用合约。原告于2415年10月21日发卡给被告,卡号为:3608********,被告于2016年3月4日换卡号为:3608********。被告刷卡消费后于2018年2月5日开始逾期不还款,按照约定,被告应在每月5日足额偿还透支分期余额。现被告已经多次违约,依据《牡丹信用卡领取合同》约定:逾期不还款应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所欠本金利息,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滞纳金)。截止2021年2月28日,被告透支信用卡本金29979.9元及利息22778.21、滞纳金3415.58元未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树德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被告确认,并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章程使用合约。原告于2415年10月21日发卡给被告,卡号为:3608********,被告于2016年3月4日换卡号为:3608********。被告刷卡消费后于2018年2月5
日开始逾期不还款,按照约定,被告应在每月5日足额偿还透支分期余额。现被告已经多次违约,依据《牡丹信用卡领取合同》约定:逾期不还款应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所欠本金利息,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滞纳金)。截止2021年2月28日,被告透支信用卡本金29979.9元及利息22778.21、滞纳金3415.58元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书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查询卡片信息照片、信用卡交易明细复印件、催款记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透支本金)、支付利息等。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办理金穗贷记卡,并与原告约定了不按期还款的利息及滞纳金等,但被告未按期还款,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透支本金29979.9元,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利息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均未超出法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参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树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79.9元及截止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和滞纳金26193.79元;以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王德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兵
人民陪审员  刘玉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露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
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
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