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管理
作者:周广春
来源:《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年第30期
据不完全调查和统计,某农商行(信用社)抵债资产余额占贷款余额比例达10%以上,占比较高,规模较大。目前,接收抵债资产已成为其清收不良的主要方式。但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农商行(信用社)在涉及抵债资产接收、核算、管理及处置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核算不够全面准确、管理监督措施不够到位、资产抵债后农商行(信用社)权益受损等隋况,抵债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迫切需要规范。
本文将从农商行(信用社)抵债资产会计核算和管理的制度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采取的主要对策等方面进行简要剖析和论述。
一、抵债资产会计核算和管理的制度现状及其内涵
l抵债资产会计核算和管理的相关制度。
近年来,为规范抵债资产的核算和管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等主管部门先后出台文件,2001年财政部出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以下简称《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对抵债资产管理做了初步表述,而且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及处置环节的账务处理均有涉及。
抵债资产伴随着贷款规模扩张急剧膨胀,为进一步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2005年5月,财政部出台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15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不仅对抵债资产内涵、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还从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账务处理、监督检查等方式做出规定,并第一次提出以物抵债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办法》是对《制度》规定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为指导全省农信社进一步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农商行(信用社)的主管部门辽宁省联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2005年出台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辽农信联【2005]60号),2014年,省联社对其进行了修订,重新出台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辽农信联【2014】250号)(以下简称250号文)。250号文中重新界定了农商行(信用社)管理中关于抵债资产范围、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等内容,全面具体地诠释了其中的内涵。
在会计核算操作上,省联社于2008年出台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辽农信联【20081445号),文中对抵债资产核算进行了细化,2013年进行了修正,出台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翟(暂行)(辽农信联办【20131151号),为目前系统内抵债资产核算提供了依据。
2抵债资产及以物抵债的内涵。
因以物抵债行为,形成农商行(信用社)抵债资产。
农商行(信用社)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债权行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农商行(信用社)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权行社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权行社债权的行为。
二、抵债资产会计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l抵债资产范围不合规。
省联社250号文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以贷款抵(质)押品为主,不得随意变更。但实际工作中,接收抵债资产有些不是贷款发放时抵(质)押品,而是其他的资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甚至个别工作人员私自从中谋利,形成贪污犯罪行为。
2抵债资产价值虚高。
借款人拖欠农商行(信用社)贷款本息时,大多也是自身生产经营、生活出现困境的时候,用于抵顶债务的资产本身就可能是质次价高,物所不值或物不足值的物品。再加上有些评估机构在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往往高估抵债资产的价值,使得农商行(信用社)抵债资产的受偿价格大大高于其实际价格。
3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薄弱。
部分农商行(信用社)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较差,对接收的抵债资产保管不善,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形成灭失或部分损失。
4抵债资产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抵债资产长期未办理过户手续。
农商行(信用社)从接收到处置抵债资产需要办理两次过户手续,尤其涉及到房产、土地的抵债资产,金额高,手续多,中间过程涉及缴纳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某些抵债资产还存在着原所有权人的各种税(费)需农商行(信用社)补交的问题,进一步增加了农商行(信用社)的资产损失。
(2)抵债资产处置不及时。
一是抵债资产处置的主观意愿不强。部分农商行(信用社)担心抵债资产处置损失较大,会直接影响到当年经营效益,不愿意按时处置;有的对于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的责任认定存在顾虑,不敢轻意处置。二是部分农商行(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后长期挂账不予处置。违反了省联社250号文第四十条规定,不动产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5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不规范。
l处置损失挂账处理。
个别农商行(信用社)抵债资产已处置完毕,损失额未作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处理仍在抵债资产科目反映,而且占比较高,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原则,虚挂资产,影响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当期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2表外科目未做处理。
农商行(信用社)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以贷款抵(质押品)为主,在抵押物作为抵债资产时,会计人员对表内科目做相应会计处理,但表外106抵(质)押品科目未做相应会计处理。虽然不影响表内当期损益和利润,但表外虚增106抵(质)押品金额,且金额较大,账实不符,也会对表内事项产生重大
影响。
三、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甄别,谨慎接收。
农商行(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加强甄别与选择,避免盲目接收造成损失,严格把握抵债资产的范围,尽量以房地产等不易贬值的资产抵债,避免将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特别是专用设备)等作为抵债资产;要坚持原则,接收的抵债资产以贷款发放时抵(质)押品为主,防范道德风险;对于权属不明的资产,要坚决拒绝接收。
2强化监督,内部评估。
农商行(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强化对外部估价机构对抵债资产的估价监督,严格按照规定,委托入围辽宁省联社、信用较好、资质等级较高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同时,建立内部评估机制,选拔专业人才,开展内部评估工作,内外结合,避免抵债资产价值虚高风险。
3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农商行(信用社)一是应严格落实抵债资产管理部门责任制,将抵债资产的审查、管理和核算等环节的责任落到实处;二是建立抵债资产管理责任赔偿制度,对因管理人员失职等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以及抵债资产档案损毁、缺失,致使农商行(信用社)权利无法实现的,由保管责任人负责赔偿,有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4争取优惠,减免税费。
针对抵债资产长期未办理过户手续及处置费用高问题,农商行(信用社)要充分利用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契机,积极争取各种政策优惠,简化手续,减免各种税费,要联系协调政府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接收、过户、登记和处置等环节争取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特别是关于房屋及土地资产过户时的相关税费,切实减轻农商行(信用社)的财务负担。
5及时处置,创新手段。
农商行(信用社)一要严格按照省联社250号文第40条规定及时处置接收的抵债资产,不动产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置,特殊隋况根据抵债资产接收权限逐级报批后可适当延期;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需要延期处置的,也应按接收时的权限征得上级管理部门的同意;机器设备、专用工具等资产应尽快而彻底地予以处置,防止毁损或丢失。二要创新处置手段,最大程度维护农商行(信用社(权益)。在金融产品日趋多样化的市场上,创新处置手段,进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共同处置
抵债资产,以新的理念和手段丰富金融产品,最大程度维护农商行(信用社)权益。
6规范核算,真实反映。
(1)农商行(信用社)应严格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辽农信联办【2013】151号)对已处置完毕抵债资产的损失额规范核算,当该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如变现收入等于或小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贷款本金时,借记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借记呆账准备(变现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本金部分),借记(实际操作时用贷方红字传票):利息收入-XX户(表内应收利息部分),借记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xx户(表外应收利息部分),贷记待处理抵债资产。
(2)农商行(信用社)接收的抵债资产为贷款发放时抵(质)押物时,会计人员应对表内科目做相应会计处理的同时,对表外106抵(质)押品科目也做相应会计处理,即付记106抵(质)押品科目。
农村信用社贷 劲口强检查,加大处罚。
农商行(信用社)要加强对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在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和财务处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另一方面,系统内管理部门要对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不合规问题,要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最为重要的是,财政、审计和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从严监管,加强对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提高检查的频率和效率,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涉及违法的,依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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