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显钟、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03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小琳何慧斯何润楹
【审理法官】梁小琳何慧斯何润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罗显钟;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罗显钟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广州快递公司
【当事人-个人】罗显钟
【当事人-公司】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勇辉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马晓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吴星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勇辉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马晓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吴星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勇辉马晓滨吴星宇
【代理律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罗显钟
【被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是顺丰公司应否向罗显钟支付工资53040元、2019年休假工资3572.75元、经济补偿金436697.7元。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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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是顺丰公司应否向罗显钟支付工资53040元、2019年休假工资3572.75元、经济补偿金436697.7元。 关于罗显钟主张的未足额支付的工资问题,其认为顺丰公司未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金额为每月1020元。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且顺丰公司按照收派快件量来综合计算工资符合快递行业的经营特点。顺丰公司每月实际支付罗显钟的工资远高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且罗显钟入职多年,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对工资数
额向公司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其认可顺丰公司支付方式。故一审对罗显钟要求顺丰公司支付其克扣工资的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顺丰公司与罗显钟均确认罗显钟每年度享有10天的年休假,罗显钟于2019年已经休息了7天年休假。罗显钟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与顺丰公司的劳动关系,则经折算,罗显钟2019年可享受的年休假为6天,在没有证据证明顺丰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可跨年度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罗显钟已经享受完毕2019年的年休假,故其主张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罗显钟以顺丰公司单方无理调整其工作区域、变相降低工作收入,长期克扣工资,单方面将工作时间由不定时工作制调整为标准工时制为由,提出解除与顺丰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主张其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顺丰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首先,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据此,顺丰公司可以在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罗显钟的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顺丰公司将罗显钟的工作区域由原来的先烈中商住混合区、先烈中路××大院××至先烈中××号××、先烈中路××广场东××、先烈中路××号,上述调整区域在广州市内,并未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无改变罗显钟的工作岗位。顺丰公司在调整工作区域前也曾告知罗显钟,罗显钟主张未经协商依据不足。现无证据显示该调整具
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其次,根据顺丰公司发出的多份函件,顺丰公司多次要求罗显钟到调整后的区域营业部主管领取收派件工具开展工作,但罗显钟经催告后并未到营业部主管处领取收派件工具,即造成没有收派件工具的原因在于罗显钟,而非顺丰公司不提供劳动工具。罗显钟的工资是实行全额计提、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罗显钟在调整工作区域后仅回营业部打卡考勤,并未提供劳动,故其主张调整工作区域后收入大幅度降低,缺乏事实根据。且罗显钟提供的与同区域员工的收入对比也不足以证明罗显钟在调整工作区域后工资收入会大幅降低。再次,罗显钟主张顺丰公司单方调岗、单方调整其工作时间不当,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顺丰公司提出,而不是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解决,罗显钟经顺丰公司多次催告仍没有到新岗位提供劳动,已经违反劳动纪律,顺丰公司对其处罚也无不当。最后,如上所述,顺丰公司并未克扣罗显钟的工资。综上,罗显钟主张其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顺丰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罗显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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