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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网购网站列明商品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个人理解,属于要约邀请,如果网站确认了订单,那么就属于承诺。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交易方,标的和数量是认定合同成立的三个前提。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我认为,网站向买家陈列商品属于要约邀请,买家向网站发送的购买信息是要约,因为作为合同成立必备条件的数量这时才第一次明确由买家提出,因此网站确认订单的行为构成承诺。
以上是我个人理解,欢迎讨论。
1、很难说电商的展示一律都是要约或者都是要约邀请,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2、实践中有相反的判例。
北京朝阳区法院在亚马逊卓越删单一案中,判决亚马逊败诉;
而同一时间段,同在北京市,由东城区法院一审、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二审的当当网删单一案,却支持了当当网关于“发出发货通知,合同才成立”的答辩理由。
3、朝阳区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合同成立的思路是:
买卖行为的交易习惯是“下单并付款”即合同成立;
1、很难说电商的展示一律都是要约或者都是要约邀请,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2、实践中有相反的判例。
北京朝阳区法院在亚马逊卓越删单一案中,判决亚马逊败诉;
而同一时间段,同在北京市,由东城区法院一审、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二审的当当网删单一案,却支持了当当网关于“发出发货通知,合同才成立”的答辩理由。
3、朝阳区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合同成立的思路是:
买卖行为的交易习惯是“下单并付款”即合同成立;
亚马逊改变了这一交易习惯;
亚马逊对上述改变未显著提示,用户在完全不看提示的情况下,即可完成从注册到购买的全部交易。
所以不应适用该格式条款,而应根据交易习惯,认定用户下单合同即成立。
我没查到关于该案的二审报道,所以应该是这个案子亚马逊并未上诉。
4、东城区法院的判决没查到判决书,新闻报道中并没有提及“显著提示”的问题,可能具体案情不同,也可能是原告代理人没有就此提出主张。但该案的主审法官曾对媒体就为什么认定“合同没有成立”进行说明。
一审的主审法官王子龙曾向记者解释,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消费者是否收到当当网发出的发货通知作为判断网购合同成立与否的标准,这也是对6起案件进行判决的主要依据。
亚马逊对上述改变未显著提示,用户在完全不看提示的情况下,即可完成从注册到购买的全部交易。
所以不应适用该格式条款,而应根据交易习惯,认定用户下单合同即成立。
我没查到关于该案的二审报道,所以应该是这个案子亚马逊并未上诉。
4、东城区法院的判决没查到判决书,新闻报道中并没有提及“显著提示”的问题,可能具体案情不同,也可能是原告代理人没有就此提出主张。但该案的主审法官曾对媒体就为什么认定“合同没有成立”进行说明。
一审的主审法官王子龙曾向记者解释,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消费者是否收到当当网发出的发货通知作为判断网购合同成立与否的标准,这也是对6起案件进行判决的主要依据。
王子龙:…另外一种情况是消费者提交这个订单了,但是当当网确实是没货,没有确认发货,这是很正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按照交易规则合同就没成立,合同既然没有成立很难说按照一个没有成立的合同要求对方支付履行合同,这是不合理的。
5、我觉得朝阳区法院的判决思路才是正确的、符合社会经济生活一般理解的。
即使我是法律从业人员,而且有10多年的网购经验,我也从没注意到哪家电商曾经告诉我“下了单付了钱”还不算完,得等到他们另外发个“发货通知”才算数。我在各大电商那儿点击的都是“购买”按钮,而非“申请购买/购买申请”按钮,参加的是“限时抢购”活动,而不是“限时提交购物申请”的活动。电商们都在页面上会显示出还有多少存货,显示为缺货的东西我也买不了。不去刻意查看那个不知道躲在哪儿的协议条款,谁都不会觉得自己是在“表示希望与电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而不是“买到一个商品”。而且按我的揣测,除了搞法律专业的,普通消费者估计也看不懂那个协议条款,分不清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什么是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
网购哪个网站好 而且,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如果电商要求消费者在下单时必须支付全款,则表明其至少已经接受了消费者的订购,双方必然成立了合同。如果在电商要求消费者支付全款的情况下,仍然视为与“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一样的要约邀请,我认为是反社会常识的和不合理的。这意味着:交易双方还没有签订合同,其中一方就需要向对方支付全部款项,而对方则可以在要求付款后,任意选择签订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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