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847号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
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所述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监理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以上所述责任人在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终生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以上所述责任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省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进省备案做出如下处理:
1、在一年内发生2起或2年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永久不得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以上处罚起始时间自事故发生次日起计算。
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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