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 ...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
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
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撤换,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3),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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