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能运用计算机获取和处理信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水利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应用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
(一)应用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
研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熟练掌握有关本专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曾为改进
本部门生产运行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咨询和建议,有协调各部门间的技术工作、解决关键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2.全面掌握水利水电工作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3.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在省(部)级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中,曾主持该方面的业务工作,或曾在市、县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全面技术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曾是行业技术标准(含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水法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4.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
2.全面掌握水利水电工作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3.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在省(部)级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中,曾主持该方面的业务工作,或曾在市、县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全面技术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曾是行业技术标准(含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水法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4.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
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6.独立组织主管水利业务项目的实施,并有对大、中型水利项目[小(1)型项目3项以上]在生产运行管理中的技术经济、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7.曾主持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听证,担任重要河湖清障,调解省际、市际边界水事纠纷的负责人,以及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答辩主要人员,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8.曾主持审查、审批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大型取水许可证1项以上(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2项以上,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2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6.独立组织主管水利业务项目的实施,并有对大、中型水利项目[小(1)型项目3项以上]在生产运行管理中的技术经济、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7.曾主持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听证,担任重要河湖清障,调解省际、市际边界水事纠纷的负责人,以及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答辩主要人员,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8.曾主持审查、审批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大型取水许可证1项以上(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2项以上,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2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3.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颁行,实施后效益显著。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4.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专业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2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5.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或主要参加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评为优质工程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单位。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的重大水事案件查处、水事纠纷的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0万元以上。
7.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进行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4.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专业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2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5.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或主要参加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评为优质工程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单位。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的重大水事案件查处、水事纠纷的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0万元以上。
7.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进行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著作(译著)、论文、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或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撰写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的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三)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或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撰写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的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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