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监理标准化指南(新版)
江苏省⾼速公路监理标准化指南(新版)
1总则
1.1⽬的及适⽤范围
1.1.1 ⽬的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速公路施⼯标准化活动的通知》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速公路开展施⼯标准化(推⾏现代⼯程管理)活动实施⽅案》,⼤⼒推⾏现代⼯程管理,优化监理管理流程,规范⾼速公路施⼯监理⼯作,提⾼监理服务⽔平。以监理⼯作标准化促进⾼速公路建设施⼯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提⾼公路建设管理⽔平和⾏业施⼯⽂明形象,保证⼯程施⼯质量和安全,特编制本指南。
1.1.2适⽤范围
本指南适⽤于江苏省新、改、扩建⾼速公路(含独⽴特⼤桥)项⽬的主体施⼯监理管理。⾼速公路机电、房建等其他专业⼯程的施⼯监理可参照执⾏。
1.2编制依据
(1)现⾏国家和地⽅法律、法规。
(2)现⾏国家和⾏业、地⽅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业内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颁布实施的监理管理⽂件和相关规定。
1.3其他事项
(1)建设单位在施⼯监理招标⽂件中应纳⼊本指南内容。在项⽬的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指南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2)在实施过程中,除执⾏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及⾏业现⾏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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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2.1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2 监理⼯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公路⼯程监理⼯程师、专业监理⼯程师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监理⼯程师资格的⼈员统称为监理⼯程师。
2.3监理⼈员
监理⼯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员统称为监理⼈员。
2.4总监理⼯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程监理⼯程师资格,经项⽬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程全部监理⼯作的总负责⼈(以下简称“总监”)。
2.5驻地监理⼯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程监理⼯程师资格,经总监理⼯程师授权,负责项⽬部分⼯程监理⼯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以下简
称“驻地”)
2.6副总监理⼯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程监理⼯程师资格,经总监理⼯程师授权,协助总监理⼯程师对⼯程实施管理的监理⼈员(以下简
称“副总监”)
2.7专业监理⼯程师
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监理⼯程师以上资格,经总(驻地)监理⼯程师授权,负责道路、桥梁、隧道、试验、测量、合同计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某个专业监理⼯作的监理⼈员。
2.8监理员
具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程监理员资格,从事具体监理⼯作的监理⼈员。
2.9监理计划
由总监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作的指导性⽂件。
2.10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由专业监理⼯程师编写,并经总监批准,针对⼯程项⽬中某⼀专业或某⼀⽅⾯监理⼯作
的操作性⽂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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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巡视
监理⼈员对施⼯现场进⾏的经常性巡回检查活动。
2.12 旁站
监理⼈员在施⼯现场对某⼀具体的⼯序、⼯艺或部位施⼯全过程进⾏的监理。
2.13 试验⼯程
为确认施⼯⽅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的试验路段或⼯程部位。
2.14 ⾸件⼯程
在本项⽬同类型的分项(分部)⼯程中,各施⼯单位完成的第⼀件⼯程。⾸件⼯程认可制,具体实施过程中分为⾃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
2.15 标准试验
在⼯程开⼯前,为确定⼯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率、级配、配合⽐等),建⽴施⼯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的试验。
2.16 ⾃检
施⼯单位按合同技术⽅案规范规定的项⽬和频率,对⼯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程实体进⾏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17 关键⼯序
关键⼯序是指分项⼯程中涉及《公路⼯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中所指结构安全和使⽤功能的关键实测项⽬(即《公路⼯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以“△”标识的实测项⽬)相关的施⼯⼯序。
2.18 指令⽂件
监理⼯程师对施⼯单位发出指⽰和要求的书⾯⽂件,并作为主要技术资料存档。
2.19 ⼯程监理⽉报
监理⼯程师就本⽉⼯程概述、⼯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付、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合同执⾏情况、存在的问题、本⽉监理⼯作⼩结等,每⽉向建设单位和上级监理机构报送的书⾯报告。
2.20 监理⼯作报告
⼯程结束时,监理⼯程师就⼯程基本情况,监理机构及⼯作起⽌时间,投⼊的监理⼈员、设备和设施,关于⼯程质量、安全、环保、费⽤、进度监理及合同管理执⾏情况,分项、分部、单位⼯程质量评估,⼯程费⽤分析,⼯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向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监理⼯作总结报告。
2.21 监理⽇记
监理⼈员根据本⼈监理⼯作的实际情况所作的相关监理记录。
2.22 监理⽇志
监理机构根据本级⼈员及其各管辖单位每天的要事、⼤事记进⾏汇总⽽成的⼯作记录。
3 机构建设
3.1 监理驻地
监理驻地的选址,应符合安全和便于管理的要求。硬件设施应满⾜招标⽂件的要求。监理驻地建设完成后,应报建设单位验收。
3.1.1机构设置及配备标准
1)监理机构设置
⾼速公路可设置⼆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开⼯⾥程在20km以下的,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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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监理机构应根据⼯程规模、难易程度和现场条件等因素,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现场组建总监办,根据需要设置若⼲驻地办或不设驻地办。项⽬监理机构应根据⼯程建设规模、项⽬专业内容、管理层次与跨度设定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其⼀级监理机构岗位设置框图如图3-1所⽰。其⼆级监理机构岗位设置框图如图3-2所⽰。
图3-1⼀级监理机构岗位设置框图
2)⼈员配备
监理机构中监理⼈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程规模、合同⼯期、⼯程条件和施⼯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
根据投标承诺及⼯程实际需要,配置如下监理机构的⼈员:总监、副总监、驻地、专业监理⼯程师、监理员及后勤⼯作⼈员;⼯地试验室设试验室主任及试验检测员。
(1)监理⼈员配备应根据投标承诺并及时到位。在基本配备的基础上,根据⼯程实际进展情况,经建设单位批准,实⾏⼈员合理调配。
(2)总监办设总监1名、副总监1~2名、专业监理⼯程师若⼲名(专业设置应齐全,具体⼈数应按投标⼈数⽽定),并结合⼯程实际配备1名以上
的监理⼯程师专职负责施⼯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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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级监理机构岗位设置框图
(3)驻地办设驻地1名、专业监理⼯程师若⼲名(专业设置应齐全,具体⼈数应按投标⼈数⽽定),并结合⼯程实际配备1名以上的监理⼯程师专职负责施⼯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理⼯作。
(4)总监应具有交通运输部注册监理⼯程师资格和⾼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现场⼯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程的驻地或副总监职务;驻地应具有交通运输部注册监理⼯程师资格、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同类⼯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其他⼈员应符合合同规定。
(5)监理机构建⽴⼈员培训、考核机制,在促进在岗⼯作⼈员的技术业务素养提⾼的同时,加强企业⽂化建设、思想⽂化引导、廉政建设及团队意识建设,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律”的监理⼯作⽅针开展⼯作。
3.1.2 监理驻地建设
驻地建设是监理⼯作必要的基础条件。监理机构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应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及时进场,组建监理机构,开展驻地建设,⼀般应在⼀个⽉内完成监理机构驻地建设。
1)监理驻地选址。监理单位应依据投标⽂件承诺,通过现场踏勘,在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结合⼯程具体情况合理选定监理驻地的位置。
(1)监理驻地应尽可能集中设置。设有驻地办的,驻地办的选址应当⼀并考虑。
(2)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并尽可能靠近施⼯现场,处于所辖各施⼯标段的中间地段为宜。
(3)通电、通⽔、通电话和⽹络。
2)监理驻地的办公室、⽣活区、试验室及车辆停放区等应按不同使⽤功能合理设置。办公区和⽣活区宜相对分开;条件不允许时,办公室与宿舍之间应当有明显分隔。
3)监理驻地⽤房,可租⽤沿线合适的单位或民⽤房屋,或采⽤活动板房等⾃建⽤房,并满⾜以下要求:
(1)具备独⽴办公条件,不得与其他单位混租。
(2)房屋必须坚固、安全,房屋⾯积满⾜监理⼯作需要和监理合同要求。
(3)拥有独⽴院⼦或条件允许的,可进⾏必要的装修及绿化。
4)办公⽤房,⼀般应设总监办公室、各专业组办公室、档案室、⽂印室、会议室和试验室等,各室门⼝应挂设名称牌。5)办公室、会议室、试验室及⽣活⽤房的⾯积,应当满⾜监理合同要求。若监理合同未明确的,则按表3-1标准执⾏。
表3-1
注:如实⾏第三⽅检测的,可不设试验室。
6)⽣活⽤房,⼀般应设宿舍、⾷堂、厨房、浴室、厕所等,并满⾜以下要求:
(1)每间宿舍应合理安排监理⼈员,原则上两⼈为宜。宿舍宜安装空调并配备电视。
(2)⾷堂应整洁、卫⽣,具备消毒设施。
(3)浴室应常年供应热⽔。
(4)条件允许的,宜设置职⼯活动中⼼。
7)办公区和⽣活区,均应建⽴安全、卫⽣管理制度,配置消防安全器具、简易污⽔处理装置和卫⽣设施,落实⼈员维护和保洁。办公和⽣活垃圾的堆放、处置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8)办公设施、设备,通信设施,交通⼯具配备标准应满⾜投标承诺。考虑到现场监理⼯作的具体情况,办公设施、设备,通信设施,交通⼯具配备最低标准宜按表3-2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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