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制定机关
电力工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98.02.09
施行日期
1998.02.09
文号
电综[1998]60号
主题类别
电力及电力工业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
  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 电综[1998]60号)
  由我部组织制定的《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现印发试行。同时组建“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家库的方式开展评标工作是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国内尚无规范的运行先例和经验,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总结经验,反馈信息。
  二、建立专家库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评标质量。各有关单位和每一个评标专家都要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
  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要保证质量。各单位不限制名额,但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资格标准审查选派,最后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请各单位根据“办法”中第二章的资格标准选报人员,然后按照“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将申报表(附件二)报到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申报截止时间:1998年3月10日。
  五、各子库的管理单位要在3月底前完成专家材料的审查工作并汇总,报电力部批准。
  本“办法”以及建立专家库过程中的有关总体性问题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统一归口和解释。涉及各类子库的有关具体问题可由各类子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一、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与管理  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审查表
附件一:     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适应电力工程全面实行招投标的需要,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及人员的行为,提高评标人员的素质,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证评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的火力发电、送变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大件运输和材料采购等各类型招标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
  1.3 符合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申报、考核、审批取得专家资格,并愿意接受聘用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方可参加电力工程的评标工作(6.2条中招标单位委派的人员除外。)
  1.4 招标工程成立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电力工程大件设备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1.5 按分级管理原则,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新技术的火力发电工程、33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招标,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评标专家从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其他工程从各网省电力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必要时也可从电力部招标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本办法的管理内容同样适用于各网省电力局设立的专家库的管理,资格标准可由各网省局另定。
  1.6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专家库按不同类别的招标分为若干个子库,各子库由电力部委托各类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如下:
    子库分类    负责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设计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朱锡年  640133
11转4301  施工    工程建设局    王东升    63415038  设备    成套设备局    王淑云    62024624  大件运输    物资局     郭丙年    63415583  材料     物资局     李继烈    63415573  监理    工程建设局    熊大芳    63415039  综合    工程建设局    王东升    63415038
2 专家的资格标准
  2.1 通用性资格标准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从事电力行业的专业技术工作、技术经济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专门从事招投标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或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科研、勘测设计、监理、设备管理、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或工程管理经验,且业绩突出,在电力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名度。
  三、熟知国内外以及电力行业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一定的工程招投
标工作经验。
  四、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廉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以往的工作中无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程现场踏勘及大工作量的评标工作。
  2.2 专用性资格标准
  一、设计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勘测设计单位从事电力工程设计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设计和设计管理工作20年以上。
  (2)担任过火电或送变电工程设计总工程师或大型电力项目主要专业的负责人(适用于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
  (3)熟悉各电力设计院的情况,了解以往电力工程的设计情况,包括设计标准、造价水平、设计质量及发生的设计质量事故等。
  二、施工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从事电力工程的土建施工、安装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全面负责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经验。
  (3)熟悉施工企业的情况,了解以往电力工程的施工情况,包括安全和质量事故、施工管理水平、工期水平和达标投产情况等。
  三、设备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工程科研、设计、设备运行、试验、检修、制造或管理岗位工作15年以上,或专门从事设备招标工作且参加电力工程设备招标10个项目以上。
  (2)了解国内外主要电力工程设备的制造工艺、价格水平、质量标准,熟悉电力生产和设备的管理。
  (3)熟悉各制造企业的情况,包括生产能力、供货范围、以往质量事故、设备缺陷和服
务情况等。
  四、工程管理或监理方面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基建或生产管理岗位工作15年以上,或参加过两个以上工程的监理,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型电力工程的综合管理经验。
  (3)了解全国电力建设的基本情况。
  五、大件设备运输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从事电力工程大件设备的运输及组织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电力工程大件设备运输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六、材料采购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从事物资材料专业工作及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电力工程大宗材料和重要物资供应和管理经验。
  七、综合类专家的资格标准
  具有10年以上电力技术经济工作经验的技术经济人员。
  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专家。
  2.3 除综合类专家外,各类招标的评标专家首先必须符合通用性资格标准,同时要符合专用性资格标准。
3 专家的选聘和申报
  3.1 符合以上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名,个人填写《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审查表》(附件二),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网省电力局。
  3.2 各网省电力局将所属单位上报的人员汇总,经过初审并分别提出推荐意见,报各类子库管理单位。各综合部门及国家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直接报各类子库管理单位。
  3.3 经过电力工程各类子库管理单位终审和电力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资格认定。取得资格的人员经过考核培训后,由电力工程招标管理机构颁发聘书,进入“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
  3.4 一个专家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同时申请进入两类子库。
4 专家的培训和考核
  4.1 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应参加各子库管理单位组织的培训,需熟知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学习和掌握电力工程各类招投标文件范本,了解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遵守评标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4.2 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组成后,委员们要集中学习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熟悉工程情况。
  4.3 评标过程中的评委投票采用个人记名打分投票方式,招标工作完成后,招标单位要将评标情况和专家评分表返回专家库,进入专家的个人档案。
  4.4 各类子库管理单位将根据历次评标的情况对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和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专家资格的考核认证。
5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5.1 专家被招标单位聘请为评标委员后,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自己的评标委员身份。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5.2 受聘的专家必须自觉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中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
  5.3 每个评委都应认真、负责和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打偏分。
  5.4 对有违反保密规定、丧失公正原则和有意打偏分的,将由专家库管理单位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5.5 专家被聘为评标委员后,有权了解工程的有关情况和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6 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
  6.1 专家库由电力部电力工程建设招标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分类管理。
  6.2 招标单位应按照本办法1.6条规定的分类管理原则,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前15天,与电力工程建设招标管理部门联系,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提请选聘7~1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选,另外三分之一的专家可由招标单位在本单位人员中委派,允许为专家库以外的人员,但均应符合专家的通用性资格标准。
  6.3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主任委员应由从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招标单位的专家担任。
  6.4 招标单位可根据评委组成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工程的类别和具体情况,考虑合理的专业组合,在专家库中选聘各专业的专家。
  6.5 各类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中,该类别方面的专家不应少于三分之二。
  6.6 评标委员会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同一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6.7 专家参加评标的差旅费和劳务费由招标单位承担。
7 附则
  7.1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