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电网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福建电网城市配电网建设
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规定》,满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工作,提高配电网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在1999年制定的《福建省城市配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称省公司)直属供电企业实施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
1.3 各地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应以《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和本地区《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为依据,根据配电网发展需要,组织和实施城市配电网建设。
1.4 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的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单位两级管理。省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指导各地市责任单位进行配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各地市责任单位由项目法人授权作为项目单位,代行项目法人实施本地区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其职责是:组织所属地区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工程项目计划编制、申报,以及工程项目建设改造的全过程管理。
1.5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公司。
2 电力工程与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
2.1 贯彻实施工程五制管理
2.1.1 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受项目法人委托,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建设改造的全过程管理,履行保证安全、质量、进度和控制工程造价的责任。
2.1.2 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负责筹集企业自有资金和负责工程项目的融资和还贷工作。项目责任单位对工程的投资效益负责。
2.1.3 招投标制: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可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招投标或邀请招标,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中标项目私自转包。建设改造工程物资器材的采购、配送按省公司现行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物资招投标采购试行办法》执行。
2.1.4 工程监理制: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项目中的10kV新建电缆工程、开关站(开闭所)工程应结合实际进行监理或质量检查,其他工程应因地制宜发挥监理的监督作用。
2.1.5 合同制:项目法人应与供电企业签订组织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合同或授权合同。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单位还应与相关单位签订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等合同。合同应符合合同法和国网公司、省电力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2.2 贯彻执行财务、审计与监察制度
2.2.1 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现金流量管理参照《关于印发现金流量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闽电财[1997]0632号)执行;
2.2.2 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必须接受并认真执行工程审计的有关规定,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决算审计面应不少于20%。在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2.2.3 省公司及其所属供电企业应建立执法监察专业机构,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
2.2.4 工程项目的决算参照《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建设和改造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闽电财[1999]1055)的精神执行,必须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办理竣工决算。
3 工程项目计划管理
3.1 计划管理内容:
3.1.1 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五年规划的编制、审查和实施;
3.1.2 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3.1.3 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项目审查、计划编制;
3.1.4 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3.2 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
3.2.1 各地区《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应与《城市电网规划》相适应。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期为五年,并应适时滚动修编,滚动修编一般每年一次。
3.2.2 配电网规划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编制,规划编制应满足《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内容请参照规划编制大纲(见附录A)。
3.2.3 规划编制时间在规划期前一年进行,编制工作5月份完成,省公司在6-9月份组织审查,经省公司复审确定的配电网规划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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