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潜水人员须知、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潜水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潜水场所名称: 地址:
潜水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 主要内容 | 是否合格 |
人工潜水场所 | 池壁和池底光洁、呈浅 | |
池壁和池底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合格证明 | ||
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
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 ||
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80lx | ||
潜水器材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 | ||
有广播、通讯设备 | ||
紧急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并有合格证明 | ||
潜水场所所在地应有减压舱设施的定点医院 | 健身资格证||
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 | ||
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
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 ||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 ||
固定的天然潜水场所 | 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 | |
有能够监视整个潜水区域的指挥(了望)台或船只 | ||
潜水器材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 | ||
有广播、通讯设备 | ||
有救生船 | ||
潜水场所所在地应有减压舱设施的定点医院 | ||
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 | ||
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
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 ||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 ||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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