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39-II-R1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
CCAR-139-II-R1民⽤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45号)
民⽤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II-R1)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民⽤
运输机场应急救援⼯作,有效应对民⽤运输
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秩序,根据《中华
⼈民共和国民⽤航空法》《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和《民⽤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条本规则适⽤于民⽤运输机场(包括军民
合⽤机场民⽤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
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作。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民⽤运输机场突发事
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
,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或者可能发⽣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员伤亡和财
产严重损失的情况。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
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点8公⾥范围内的区域。第四条中国民⽤航空局(以下
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作的总体监
督检查。中国民⽤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
理⼯作的⽇常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
家、地⽅⼈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
应急救援⼯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使⽤该机场的航空器
营运⼈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
构备案。机场应急救援⼯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民政府)的领导。
本规则所称地⽅⼈民政府是指机场所在地县级(含
以上⼈民政府。第五条机场应急救援⼯作应当遵循最⼤限度地抢救⼈员⽣命和减少财产损
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救援及时、处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在地⽅⼈民政府领导下、民⽤航空管理部门指导下,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应急救援
预案的制定、汇总和报备⼯作,同时负责发⽣突发事
件时机场应急救援⼯作的统⼀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
指挥。第⼆章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第七条机场突发事件包括航空器突发事件和⾮航空器突发事件。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
障、遭遇危险天⽓、危险品泄露等;(三)航空器受到⾮法⼲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等;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地⾯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
导致⼈员伤亡或燃油泄露等;(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警;(七)涉及航空器的其它突发
事件。⾮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机场设施失⽕;
(三)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四)⾃然灾害;
(五)医学突发事件;(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它突发事件。第⼋条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
援响应等级分为:(⼀)原地待命:航空器空
中发⽣故障等突发事件,但该故障仅对航空器安全着陆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
动的准备。(⼆)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
等紧急情况,随时有可能发⽣航空器坠毁、爆炸、起⽕、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法⼲扰
等紧急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三)紧急出动:已发⽣航空器失事、爆炸、起⽕、严重损坏等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
指令⽴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第九条
⾮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不分等级。发⽣⾮航空器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应预案实施救
援。第三章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条机
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地⽅⼈民政府统⼀领导下成⽴机场应急救援⼯作领导⼩组。机场应急救援⼯
作领导⼩组是机场应急救援⼯作的决策机构,通常应
当由地⽅⼈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
航空器营运⼈和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共同组成。机场
应急救援⼯作领导⼩组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作的总体⽅针和⼯作重点、审核机场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预案及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审核
确定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等重要事项,并在机场应急救援过程中,对遇到的重⼤问题进⾏决策。
第⼗⼀条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
责⼈或者其授权⼈担任,全⾯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作。第⼗⼆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管理机构,即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
⼼(以下简称指挥中⼼),作为机场应急救援领导⼩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机场应急救
援⼯作的管理机构和发⽣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机构。
其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制定、汇总、修订和管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定
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设备保养等⼯作的保障落实情况;定期修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联系⼈名单及电话
号码;(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四)机场发⽣突发事件时,根据总指挥的指令,以及预案要
求,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作;(五)根据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移⼯作;(六)定期或不定期总结
、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作,向机场应急救援⼯作领导⼩组汇报。第⼗三条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作中的主要职责:(⼀)
将获知的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等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发⽣突发事件航空器机长意图和
事件发展情况,并通报指挥中⼼;(三)负责发布因发⽣突发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的航⾏通告;(四)负责向指挥中⼼及其他参与救援的单位
提供所需的⽓象等信息。第⼗四条机场消防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作中的主要职责:(⼀)救助被困遇险⼈员,防⽌起⽕,组织实施灭⽕⼯作;
(⼆)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作;(三)协调地⽅消防部门的应急⽀援⼯作;(四)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员移⾄安全区域,
并在医疗救护⼈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救互救”⼈道主义原则,实施对伤员的紧急救护⼯作。第⼗五条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在机场应急
救援⼯作中的主要职责:(⼀)进⾏伤亡⼈员的检伤分类、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作。记录伤亡⼈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协调地
⽅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援⼯作;(三)进⾏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四)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第⼗六条航空器营运⼈
或其代理⼈在应急救援⼯作中的主要职责:(⼀)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发⽣突发事件航空器的航班号、机型、国籍登记号、机组⼈员情况、旅
客⼈员名单及⾝份证号码、、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李数量、所载燃油量、所载货物及危险品等情况;(⼆)在航空器起飞机场、
发⽣突发事件的机场和原计划降落的机场设⽴临时接待机构和场所,并负责接待和查询⼯作;(三)负责开通应急电话服务中⼼并负责伤亡⼈员亲
属的通知联络⼯作;(四)负责货物、邮件和⾏李的清点和处理⼯作;(五)航空器出⼊境过程中发⽣突发事件时,负责将事件的基本情况通报
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六)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作。第⼗七条机场地⾯保障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作中的主要职责:(⼀)负责在发⽣
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地区提供必要的电⼒和照明、航空燃油处置、救援物资等保障⼯作;(⼆)负责受到破坏的机场飞⾏区场道、⽬视助航设施设
备等的紧急恢复⼯作。第⼗⼋条除本规则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涉及的单位,其他参与应急救援⼯作
的地⽅救援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订⽴的⽀援协议予以明确。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
规则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应当纳⼊地⽅⼈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协调统⼀。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针对各种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程序及检查单等;(⼆)根据地⽅⼈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本规则和机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参
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在机场不同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权⼒、义务和指挥权以及突发事件类型及相应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三)针对不同突发
事件的报告、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其中,通知程序是指通知参加救援单位的先后次序。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应当设置相应的通知先后次序;(
四)各类突发事件所涉及单位的名称、联系⽅式;(五)机场管理机构与签订应急救援⽀援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资源明细表、联系⽅式;(六)
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要求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应急救援⽀援协议;(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应急救援⽅格⽹图;(九)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的程序;(⼗)机场管理机构与有关航空器营运
⼈或其代理⼈之间有关残损航空器搬移的协议;(⼗⼀)在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可能产⽣的⼈员紧急疏散⽅案,该⽅案应当包括警报、⼴播、各相
关岗位⼯作⼈员在引导⼈员疏散时的职责、疏散路线、对被疏散⼈员的临时管理措施等内容。第⼆⼗条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机场公
安机关在机场应急救援⼯作中的以下职责:(⼀)指挥参与救援的公安民警、机场保安⼈员的救援⾏动,协调驻场武警部队及地⽅⽀援军警的救援
⾏动;(⼆)设置事件现场及相关场所安全警戒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三)参与核对死亡⼈数、死亡⼈员⾝份⼯作;(四)制
服、缉拿犯罪嫌疑⼈;(五)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六)实施地⾯交通管制,保障救援
通道畅通;(七)参与现场取证、记录、录像等
⼯作。第⼆⼗⼀条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考虑极端的冷、热、雪、⾬、风及低能见度等天⽓,以及机场周围的⽔系、道路、凹地,避
免因极端的天⽓和特殊的地形⽽影响救援⼯作的正常进⾏。第⼆⼗⼆条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机场管理机构应
当建⽴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动态管理制度。预案修改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预案及时印发给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并重新报
备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机构在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使⽤机场的航空器营运⼈或
者其代理⼈、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及其它主要驻场单位的意见。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备前,应当征得地⽅⼈民政府的同意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机构、消防部门、医疗救护机构、公安机关、运输企业、当地驻军等单位签订机场应
急救援⽀援协议,就机场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的职责。⽀援协议⾄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协议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协议
单位名称、联系⼈、;(三)协议单位的救援⼈员、设施设备情况;(四)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等级派出救援⼒量的基本原则;(五)
协议单位参加救援⼯作的联络⽅式、集结地点和引导⽅式;(六)协议的⽣效⽇期及修改⽅式;(七)协议内容发⽣变化时及时通知对⽅的程序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少对该协议进⾏⼀次复查或者修订,对该协议中列明的联系⼈及,应当每⽉复核⼀次,对变化情况及时进⾏更
新。协议应当附有协议单位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在地⽅⼈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已明
确机场突发事件地⽅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军的职责和义务时,可不签署⽀援协议,但本规则规定的协议内容应在相关预案中明确。机场管理
机构应当获知⽀援单位的救援⼒量、设施设备、联系⼈、等信息。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格⽹图,图⽰范
围应当为本规则第三条所明确的机场及其邻近地区。该图除应当准确标明机场跑道、滑⾏道、机坪、航站楼、围场路、油库等设施外,应当重点标明
消防管⽹及消防栓位置、消防⽔池及其它能够⽤来取得消防⽤⽔的池塘河流位置、能够供救援消防车辆⾏驶的道路、机场围界出⼊⼝位置、城市消防
站点位置和医疗救护单位位置。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绘制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格⽹图,图⽰范围应当为机场围界以内的地区,该图除应当标明本条
前款要求标明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明应急救援⼈员设备集结等待区。⽅格⽹图应当根据机场及其邻近区域范围和设施的变化及时更新。机场
指挥中⼼、各参与机场应急救援单位和部门应当张挂⽅格⽹图。机场内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救援车辆中应当配备⽅格⽹图。⽅格⽹图可以是卫星影像
图或者⽰意图,⽅格⽹图应当清晰显⽰所标注的内容。第五章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及⼈员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或指定⼀个特定的
隔离机位,供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停放,其位置应能使其距其它航空器集中停放区、建筑物或者公共场所⾄少100⽶,并尽可能避开地
下管⽹等重要设施。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空运输机场飞⾏区消防设施》的要求配备机场飞⾏区消防设施,并应保证其在机场
运⾏期间始终处于适⽤状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各类消防车、指挥车、破拆车等消
防装备的配备,并应保证其在机场运⾏期间始终处于适⽤状态。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的要求配备
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医疗救护⼈员,并确保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在机场运⾏期间始终处于适⽤状态和使⽤有效期内
。第⼆⼗⼋条机场指挥中⼼及机场内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安装带有时钟和录⾳功能的值班电话,视情设置报警装置,并在机场运⾏期间随时
保持有⼈值守。值班电话线路应当⾄少保持⼀主⼀备的双线冗余。所有应急通话内容应当录⾳,应急通话记录⾄少应当保存2年。第⼆⼗九条机场
管理机构应当设⽴⽤于应急救援的⽆线电专⽤频道,突发事件发⽣时,机场塔台和参与救援的单位应当使⽤专⽤频道与指挥中⼼保持不间断联系。公
安、消防、医疗救护等重要部门应当尽可能为其救援⼈员配备⽿麦。为能在第⼀时间了解航空器在空中发⽣的紧急情况,指挥中⼼宜设置陆空对话
的单向监听设备,并在机场运⾏期间保持守听,但不得向该系统输⼊任何信号。在航空器突发事件发⽣时,指挥中⼼确需进⼀步向机组了解情况时,
应当通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与机组联系。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参加应急救援⼈员的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当明显醒⽬且易于佩戴,并能
体现救援的单位和指挥⼈员。参加应急救援的⼈员均应佩戴这些标志。识别标志在夜间应具有
反光功能,具体样式应当为:救援总指挥为橙⾊头盔
,橙⾊外⾐,外⾐前后印有“总指挥”字样;消防指挥官为红⾊头盔,红⾊外⾐,外⾐前后印
有“消防指挥官”字样;医疗指挥官为⽩⾊头盔,
⽩⾊外⾐,外⾐前后印有“医疗指挥官”字样;公安指挥官为蓝⾊头盔,蓝⾊警服,警服外穿前后印有“公安指挥官”字样的背⼼。参加救援的
各单位救援⼈员的标识颜⾊应与本单位指挥⼈员相协调。本条所指外⾐可以是背⼼或者制服。第三⼗⼀条在邻近地区有海⾯和其它⼤⾯积⽔域的
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所使⽤的最⼤机型满载时的旅客及机组⼈员数量,配置救援船只或者⽓筏和其他⽔上救⽣设备,也可以采取与有上
述救援设备的单位以协议⽀援的⽅式来保障,但机场应当配备满⾜在救援初期供机场救援⼈员使⽤需要的船只或者⽓筏和其他⽔上救⽣的基本设备。
当突发事件发⽣在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海⾯或⼤⾯积⽔域时,还应向当地国家海上搜救机构报告。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航空器
年起降架次,配置与机场所使⽤航空器最⼤机型相匹配的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并在机场运⾏期间保证其完好适⽤。年起降架次在15万(含)以
上的机场,应当配置搬移残损航空器的专⽤拖车、顶升⽓囊、活动道⾯、牵引挂具以及必要的枕⽊、钢板、绳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5万以下,
10万(含)以上的机场,应当配置顶升⽓囊、活动道⾯、牵引挂具以及必要的枕⽊、钢板、绳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0万以下的机场,应当配
置活动道⾯以及必要的枕⽊、挂件、绳索等器材。活动道⾯配置应当满⾜航空器每⼀轮迹下的铺设长度不⼩于30⽶;航空器牵引挂具的配置应当
满⾜能牵引在机场使⽤的各类型航空器;对于在发⽣突发事件起2⼩时之内机场管理机构可能取得专⽤拖车和顶升⽓囊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不配备专
⽤拖车和顶升⽓囊,但应当有明确的救援⽀援协议。第三⼗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于机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车辆,该车应当配有⽆线通讯
、传真、摄像、视频传输、电脑、照明等设备,并配有应急救援的相关资料库及主要材料的纸质⽂件。第三⼗四条在机场运⾏期间,各参加应急救
援的单位在保障正常运⾏的同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保持有⾜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员。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
应当熟知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作中的职责和预案。第三⼗五条参加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每年⾄少对按照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承担
救援⼯作职责的相关岗位的⼯作⼈员进⾏⼀次培训,对于专职应急救援管理⼈员、指挥⼈员、消防战⽃员、医疗救护⼈员应当进⾏经常性的培训,培
训内容包括应急救援基础理论、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岗位职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医疗急救常识、消防知识、旅客疏散引导及其它相关技能
。在机场航站楼⼯作的所有⼈员应当每年⾄少接受⼀次消防器材使⽤、⼈员疏散引导、熟悉建筑物布局等的培训。第六章应急救援的处置和基
本要求第三⼗六条发⽣突发事件时,第⼀时间得知事件情况的单位,应当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告程序,⽴即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指
挥中⼼。发⽣突发事件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报告地⽅⼈民政府和民⽤航空管理部门。民⽤航空管理
部门在收到机场发⽣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即按照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逐级向上级机关报告,直⾄民航局突发事
件应对部门。同时,应当迅速采取积极措施,协调和帮助机场管理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第三⼗七条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应
当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有利于救援⼯作的开展。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可以发布有关本单位⼯作情况的信息,但不
得发布对应急救援⼯作可能产⽣妨碍的信息。第三⼗⼋条发⽣突发事件时,指挥中⼼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程序,迅速将突发事件
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单位,通知内容应当简单、明了。第三⼗九条发⽣突发事件后,机场应急救援处置⼯作应当在总指挥的统⼀指挥下,由消防、
公安、医疗和其他驻场单位分别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使分指挥权,特殊情况下,总指挥可以授权⽀援单位⾏使分指挥权。实施突发事件救援时,
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应当服从地⽅⼈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指挥,并根据地⽅⼈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要求
和命令,分时段、分区域向其移交指挥权。发⽣本规则第⼋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等级为紧急出动的突发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
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担任现场指挥员,在总指挥的总体救援⾏动意图下,统⼀指挥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救
援单位的救援⾏动。有⽕情的突发事件发⽣后,总指挥可以授权消防指挥员担任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员。第四⼗条突发事件发⽣后及在实施应急救
援时,如需机场外的⽀援单位参加救援⼯作,应当由机场内相应的救援单位提出需求和⽅案,
经总指挥批准后通知⽀援单位前来⽀援,紧急情况下,
也可先通知⽀援单位到达集结地点,再向总指挥报告,经总指挥同意后参加救援⼯作。第四⼗⼀条涉及在空中的航空器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着陆时,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协助该航空器着陆。第四⼗⼆条当发⽣本规则第⼋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为集结待命的突
发事件时,各救援单位的⼈员及车辆设备应迅速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集中待命,并⽴即向指挥中⼼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
开集结位置,随时准备投⼊救援⾏动。第四⼗三条突发事件发⽣时,机场内⾏驶的车辆和⾏⼈应当避让参加救援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
的条件下,可不受机场内车辆时速的限制。在服从现场交通民警的指挥下,救援车辆可以驶离规定的车道。参加应急救援的车辆和⼈员需要进⼊运
⾏中的跑道、滑⾏道及仪表着陆系统敏感区时,应当通过指挥中⼼征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可进⼊。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殊程序,以
保证外援救援车辆和⼈员顺利、及时到达事故地点。第四⼗四条应急救援时,当需要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剂时,不得因此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
救援等级的最低⽔平。第四⼗五条应急救援时,应当在交通⽅便的事发地点上风安全位置及时划定伤亡⼈员救治区和停放区,并⽤明显的标志予以
标识。上述区域在夜间应当有充⾜的照明。第四⼗六条当航空器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时,机场塔台管制⼈员应当积极配合指挥中⼼采取有效措施
,将该航空器引导到隔离机位。第四⼗七条在实施应急救援⼯作时,参与救援的⼈员应当尽可能保护突发事件现场。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中,
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进⼊现场前,尽可能避免移动任何航空器残骸、散落物和罹难者遗体。如确需移动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时,在移动前
,应当进⾏照相、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制草图,以标明其移动前的状态和位置。同时,如有可能,在被移动的物体和遗体上粘贴标签,并在原位置
上固定⼀根带有相应标签的标桩。所有发出的标签的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发⽣事故航空器驾驶舱内的任何仪表和操作部件,在被移动前,必须照相
或者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图并做详细记录。第四⼗⼋条实施应急救援⼯作时,为保证救援⼯作的正常进⾏,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时设
⽴警戒线,任何⾮救援⼈员进⼊事故现场需经总指挥或者其授权⼈批准。第四⼗九条应急救援现场的灭⽕和⼈员救护⼯作结束后,残损航空器影响
机场的正常安全运⾏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事航空器营运⼈或者其代理⼈,迅速将残损航空器搬离。残损航空器的搬移责任应当由当事航空
器营运⼈或者其代理⼈承担,具体搬移⼯作应当按照该航空器营运⼈或者其代理⼈与机场管理机构协商实施。残损航空器搬移应当取得事故调查组
负责⼈同意。第五⼗条应急救援⼯作结束后,机场应急救援⼯作领导⼩组或者其授权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召集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对该次应
急救援⼯作进⾏全⾯总结讲评,对暴露出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不合理的部分及缺陷进⾏研究分析和修改完善,在该次应急救援⼯作结束60天
内,将修改后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民⽤机场使⽤许可规定》的要求报批后,印发实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次应对本规则第⼋条(三
)中规定的紧急出动等级的应急救援⼯作结束后的30天内,将该次应急救援⼯作总结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第五⼗⼀条在事故调查机构进
⾏事故调查时,机场管理机构及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如实向事故调查组介绍事故现场的情况。第七章应急救援
的⽇常管理和演练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以检验其突发事件发⽣时的驰救
时间、信息传递、通信系统、应急救援处置、协调配合和决策指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机场管理机构及参加应急救援的驻场单位均应当将应
急救援演练列⼊年度⼯作计划。驻机场的航空器营运⼈、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做好应急救援演
练⼯作。第五⼗三条应急救援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单项演练和桌⾯演练三种类型。综合演练是由机场应急救援⼯作领导⼩组或者其授权单位组织
,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各驻机场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及协议⽀援单位参加,针对模拟的某⼀类型突发事件或⼏种类型突发事件的组合⽽进⾏的综合实战
演练。单项演练是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组织,参加应急救援的⼀个或⼏个单位参加,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应急救援责任,针
对某⼀模拟的紧急情况进⾏的单项实战演练。桌⾯演练也称指挥所推演,是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组织,各救援单位参加,针
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对模拟的某⼀类型突发事件或⼏种类型突发事件的组合以语⾔表达⽅式进⾏的综合⾮实战演练。第五⼗四条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应当⾄少每三年
举⾏⼀次,未举⾏综合演练的年度应当⾄少举⾏⼀次桌⾯演练,机场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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