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0.24
∙【字 号】舟政办发〔2022〕63号
∙【施行日期】2022.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2〕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模式实施办法》(舟政办发〔2020〕106号)有关规定,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2020年公布的第一批舟山市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同步废止。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司法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持续跟踪实行情况,并开展定期评估,督促落地落实,不断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实施 主体 | 行使 层级 | 个性化 适用条件 |
1.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市发改委、县(区)发改局 | 市、县级 | 责令七日内改正,规定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的。 |
2.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市发改委、县(区)发改局 | 市、县级 | 责令十五日内改正,规定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的。 |
3. | 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市教育局、县(区)教育局 | 市、县级 | |
4. | 网络运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市公安局、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 | 市、县级 | |
5. |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 市公安局、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 | 市、县级 | |
6. |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市公安局、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 | 市、县级 | |
7. | 不按规定停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市、县级 | |
8. |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市、县级 | |
9. |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市、县级 | |
10. |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市、县级 | |
11.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市、县级 | |
12.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2022年高速免费时间最新通知 市、县级 | 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
13.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市、县级 | |
14.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市、县级 | |
15. |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市、县级 | |
16.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市、县级 | |
17. |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市、县级 | |
18. |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市、县级 | |
19. |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市、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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