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和对策
当前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行为频发,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面临困境。音乐收费方式不合理、合理使用难以界定、侵权赔偿额较低,这些因素导致困境的产生。这损害了音乐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短视频行业的长久发展,因此有必要探索纾解困境的对策。
怎样设置qq空间背景音乐一、著作权保护的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音乐收费方式不合理
若制作者选用的音乐不在短视频平台提供的列表中,或者制作者试图线下独立配乐再上传,那么须先获得许可。目前音乐付费许可分为单曲付费和套餐付费两种许可模式。基于许可内容的不同,收取的许可费不同。目前全球范围内永久使用单一歌曲并可以通过全渠道发行的许可费用约为3000元左右,最低的许可费为100多元,这对企业来说不算高,因为企业支付能力较强,而且需要大批量和长期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尤其是广告类和传媒类公司,相对于能获得的广告费,这些许可费仍在可接受范围内。但对于个人制作者而言,即便100多元的许可费也不低。个人制作者支付能力较弱,制作短视频的产量低,使用音乐的频次较低,所以消
费意愿低。另外个人制作者为增加短视频的艺术感染力,通常会在视频中加入数首歌曲,甚至进行混剪,这样一来他们只能根据使用的歌曲数量支付数首歌的许可费,这加重了许可费成本。从成本和收益角度来说,虽然短视频能给创作者带来间接利益,但并非所有的短视频都能给创作者带来收益,只有少数高流量的短视频才能成为变现渠道,因此即便他们支付了许可费,也未必能获得商业利益。综上,个人制作者支付许可费意愿低,很多个人制作者会有侥幸心理,认为短视频数量庞大,使用配乐很难被发现,因此宁愿铤而走险侵权。
(二)合理使用难以界定
短视频中的合理使用难以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非商业使用的要求难以适用于短视频领域。合理使用要求使用者属于非商业使用,但短视频制作者将视频发布后,短视频一旦具有流量,制作者可以借助流量变现,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果坚持此标准,几乎所有的短视频制作者都属于商业使用;2.合理使用坚持“个人”的标准抑制了短视频的发展。合理使用要求使用者须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传统的法律中“个人”的数量限定于一家成员或亲属[1]。如果严格限制“个人”的人数,将短视频发布范围限于一家之内或亲属,那么会阻碍文化的传播和知识再创新,这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短视频也将失去生命力。
(三)侵权赔偿额较低
音乐用于调动观众情绪。音乐作品的商业价值在于流量,具体表现在歌曲的粉丝数、点击量、点赞量、转发量。对于音乐版权人来说,制作者使用版权人的音乐,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有限,若短视频成为爆款,反而会提高音乐作品的知名度,有限的损失主要是应付而未付的许可费。司法实践中,判定赔偿额的重要依据在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额,但侵权人发布短视频,未必能从中获利,除了少数高流量的短视频,大部分短视频无法给制作者带来利益,而且即便是高流量的短视频,给制作者带来了也只是间接利益,通过流量变现的间接获利难以查清,这加大了音乐版权人维权难度。若无法举证侵权获利额,就只能基于许可费标准计算,而许可费通常较低。司法实践中,依靠版权方的力量举证困难,这导致判赔额很低。比如,某短视频涉嫌侵犯背景音乐版权,播放量可能高达数百万次,制作者通过流量变现获得巨大收益,但版权人很难举证侵权获利额,最终只能根据许可费标准,而市场中的许可费不过数千元,这可能导致判赔额过低,甚至不足以覆盖维权费用,这会打击版权方的维权积极性。
二、纾解困境的对策
(一)变革音乐收费方式
当前短视频中背景音乐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2]。因此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音乐付费使用机制是有必要的。目前一些音乐平台将音乐拆解成片段,然后针对片段进行许可,这方便客户使用剪辑版的音乐,也符合个性化定制的需求,同时降低了音乐购买成本。但这类平台的服务体通常为企业,还没有面向个人用户开放。笔者建议针对个人制作者,音乐平台也可以实行按时长付费,以此降低个人制作者使用背景音乐的成本,毕竟个人制作者数量也很多。比如,个人制作者希望使用某歌曲,可根据需要的时长来支付费用。具体来说,将时长与费用相对应起来,比如将时长分为低于15秒、15-30秒、30-45秒、45-60秒、1-2分钟、2分钟以上六个时长区间,区间不同,收费不同。另外背景音乐版权费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收,在国内可由音著协代收。
(二)构建新的合理使用标准
针对短视频可制定专门的合理使用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设置非商业使用的标准。短视频制作者中的企业制作者使用背景音乐属于企业行为,通常基于商业目的,所以企业制作者使用背景音乐可归入商业使用范畴,不属于合理使用。对于个人制作者而言,如果用户在短视
频中具有明显的商业营销行为,可直接认定为商业性使用,比如在抖音短视频中开店和开通橱窗、或者在短视频中插入广告等,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商业营销行为,可根据短视频流量来判定是否属于商业使用,这需要设定一个最低标准,即达到多少流量才构成商业性使用。短视频的粉丝数、点击量、转发量与点赞量直观反应了流量,即使短视频被下架,但其后台数据仍然能被到。所以针对粉丝数、点击量、转发量、点赞数进行量化,可以作为衡量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的标尺。实践中,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并被转发超过五百次属于违法,当前抖音开通橱窗的条件之一为粉丝数至少1000,因为粉丝数超过这个数值,短视频就有了流量变现可能。所以可借鉴这个数值,点击量、转发量、点赞数这三个数值中,任何一个数值超过五百次,或粉丝数达到1000以上,都应认定属于商业性使用;2.将合理使用中传播的范围扩大到熟人社交圈。如果坚持传统的合理使用标准,那么短视频的传播范围只能限于一家之内或亲属。但在移动社交时代,大部分用户在其朋友圈、QQ空间等较为私密的熟人社交圈中发布的短视频通常不具有营利目的,熟人圈的短视频可视为个人欣赏,其主要目的在于欣赏和社交,从法理上应被视为合理使用,但如果短视频被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微博等非熟人社交圈,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三)提高侵权赔偿额
针对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可适度提高赔偿额。北京高院曾在2020年发布指导意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时,原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单首音乐作品赔偿额不低于600元,原告为录音制作者的,单首音乐作品赔偿额不低于2000元。由此针对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可设定赔偿最低额为2000元。另外如果短视频中植入了广告,制作者可按照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赔偿给版权人,比如按照广告收入的10% ;若不存在广告植入行为,但短视频中存在电商营销行为,可按照短视频为电商导流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赔偿给版权人,比如按照导流销售额的10%。若短视频中不存在广告植入和电商营销,那么可根据短视频的点击量或转发量来设定赔偿数额,比如点击量或转发量低于1000次的,可按照最低赔偿额2000元来计算,每增加一百次,可多赔偿50元。另外短视频制作者从平台处获得的流量补贴也应赔偿给音乐版权人,这样有利于提高侵权赔偿额,维护音乐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莫均,冯婷.我国短视频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困境及发展对策刍议[J].今古文创,2020(02):87-92.
[2]罗施福,李津津.论网络直播中音乐演播的法律定性与责任主体[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23(04):334-339.
余祥(1992-),男 汉族 安徽临泉人 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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