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化妆品卫生规范》解读天然染发方法
一、荐语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是我国化妆品生产以及化妆品监管的重要技术标准。是一部非常重要的中国化妆品法规 ,尤其是在对化妆品原料要求方面。也是作为研究法规或化妆品备案人员的必备手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简称《技术规范》)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简称《卫生规范》)的修订版。本文重点针对《技术规范》的概述中内容及全文修订做要点解读。
二、精华解读
前言
注意要点:该部分主要针对《技术规范》的修订内容及主要特点做了简单说明,读者可通过阅读该部分内容,对《技术规范》有初步的认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第三章 化妆品准用组分
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第五章 微生物检验方法
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七章 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
第八章 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正文
《技术规范》全文共八章,是经过关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和等)化妆品相关法规变化。进而调整了化妆品中的禁限用组分要求,调整了部分准用组分的限量要求和限制条件。对其中涉及的名词和术语提供了释义,细化和
明确相关概念,重点增加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内容、通用检测方法等与化妆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要求。2015年11月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概述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通用要求、禁限用组分要求、准用组分要求
以及检验评价方法等。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经营的化妆品(仅供销售的产品除外)。
注意要点:这里指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的化妆品定义: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的作用部位是人体表面,包括皮肤表面、毛发表面及指甲表面等部位,市面上销售或
者一些美容机构使用的玻尿酸(皮下注射用)、美白针、肉毒杆菌素等均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2.术语和释义
下列术语和释义适用于本规范。
注意要点:本文对《技术规范》中涉及的名词和术语提供了释义,细化和明确相关概念,重点增加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内容、通用检测方法等与化妆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要求。内容更加全面、严谨,更利于理解学习和有据可依。
2.1 化妆品原料: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成分。
2.2 化妆品新原料: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注意要点:如果在我国申请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中含有新原料,必须先将化妆品新原料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审批通过后,化妆品中才可使用该原料,但因为新原料申请的周期长、费用高。所以,因某化妆品而申请新原料的做法并不可取。
2.3 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注意要点:如果进口化妆品中含有某原料,在进口国可以使用,但在本文中规定的禁用组分列表中,则该化妆品不能在我国进行备案注册。
2.4 限用组分:在限定条件下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2.5 防腐剂:以抑制微生物在化妆品中的生长为目的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6 防晒剂:利用光的吸收、反射或散射作用,以保护皮肤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伤
害或保护产品本身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7 着剂:利用吸收或反射可见光的原理,为使化妆品或其施用部位呈现颜而在化
妆品中加入的物质,但不包括第三章表 7 中规定的染发剂。
2.8 染发剂:为改变头发颜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9 淋洗类化妆品: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
2.10 驻留类化妆品:除淋洗类产品外的化妆品。
2.11 眼部化妆品:宣称用于眼周皮肤、睫毛部位的化妆品。
2.12 口唇化妆品:宣称用于嘴唇部的化妆品。
注意要点:用于口腔或者牙齿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例如:牙膏、牙粉等)。
2.13 体用化妆品:宣称用于身体皮肤(不含头面部皮肤)的化妆品。
注意要点:该类别重点是指用于身体皮肤,但不包括用于身体私密部位的产品(例如:妇女使用的卫生洗液等,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2.14 肤用化妆品:宣称用于皮肤上的化妆品。
2.15 儿童化妆品:宣称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注意要点:儿童化妆品系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是作为儿童化妆品备案注册的重要依据。
2.16 专业使用:在专门场所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使用。
2.17 包装材料:直接接触化妆品原料或化妆品的包装容器材料。
2.18 安全性风险物质:由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产生或带
入的,暴露于人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注意要点:2010年8月23日印发的《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可作为化妆品备案时的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重要依据。
3.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化妆品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
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注意要点:化妆品备案风险评估报告中经危害识别分析,其产品中可能含有安全性风险物质
的,应提供该产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含量的检验报告,或原料中该物质含量的检测报告或原料质量规格(包括该物质的含量要求)。
国外权威机构已建立相关限量值或已有相关评价结论的, 可以提供相应的最新版本的安全性评价报告等相关部分资料原件复印件并译成规范中文。国外官方已发布或相关法规对某些安全性风险物质有限量要求的, 需提供相应的资料复印件并译成规范中文。
一个原料生产企业对产品所有配方原料出具的不含任何安全性风险物质的笼统保证, 不予认可。应根据原料的特性,分别作出有关说明。
3.1.2 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
产品安全。
注意要点:化妆品生产过程繁杂,不同阶段还应参考其他化妆品相关法规,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等都是重要依据。
3.1.3 化妆品上市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检验方法包括相关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
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和人体安全试验方法等。
注意要点:有些进口化妆品企业想要在我国备案化妆品,但不接受动物实验。这种情况在我国目前是无法进行申报的。
3.1.4 化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注意要点:进口产品,应提交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
3.2 配方要求
3.2.1 化妆品配方不得使用本规范第二章表 1 和表 2 所列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国家有限量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未规定限量的,应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适用条件下不得对人
体健康产生危害。
注意要点:凡按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要求,经过危害识别分析的承诺书予以认可;未经危害识别分析的承诺书,不予认可。
3.2.2 化妆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本规范第二章表 3 化妆品限用组分中所列的物质,使
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3.2.3 化妆品配方中所用防腐剂、防晒剂、着剂、染发剂,必须是对应的本规范第三
章表 4 至表 7 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3.3 微生物学指标要求
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1 中规定的限值。
表 1 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限值
微生物指标 限值 备注
菌落总数(CFU/g 或 CFU/ml ) ≤500 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
和儿童化妆品
≤1000 其他化妆品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或 CFU/ml) ≤100
耐热大肠菌/g(或 ml) 不得检出
金黄葡萄球菌/g(或 ml)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g(或 ml) 不得检出
注意要点:化妆品申报时的检测报告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不同用途的产品检测项目是不同的,比如香水类化妆品就无需检测微生物指标。
3.4 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化妆品中有害物质不得超过表 2 中规定的限值。
表 2 化妆品中有害物质限值
有害物质 限值( mg/kg ) 备注
汞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 10
砷 2
镉 5
甲醇 2000
二噁烷 30
石棉 不得检出
注意要点:这里调整了铅、砷的管理限值要求,增加了镉的管理限值要求;收录了二噁烷和
石棉的管理限值要求。
3.5 包装材料要求
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化妆品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
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
注意要点:目前可重点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可以参考食品接触材料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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