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基础教育(中小学)规划、统计用综合指标(试行)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发文字号】[87]教规字002号
【颁布时间】1987年07月04日
【生效时间】1987年07月04日
【全 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基础教育(中小学)规划、统计用综合指标(试行)
1.学校网点布局覆盖率:
儿童入学年龄 W=学校网点已覆盖范围/本地区范围×100%
以全覆盖合理布局为目标,标志学校网点布局进展程度。具体计算时,分别按校点数及覆 盖人口计算。
以校点数计:
Wd=已布校点数/(已布校点数+全覆盖尚缺校点数)×100%
以覆盖人口计:
Wr=(总人口-尚缺校点数覆盖人口)/总人口数×100%
——要先做规划布局图,确定全覆盖的合理布点方案和每个学校的覆盖范围。若规划中对已布点要做调整,则“已布校点数”可采用调整后的数字。农村小学缺应布下伸点者,应计入尚缺校点数中。
——在确定全覆盖的学校网点布局时,小学一般应以走读、就近入学为原则。在少数特殊地区,也可考虑用寄宿制适当集中办学;中学布局应适当集中、分片入学,以利于提高办学效益,保证教育质量。
——每所学校覆盖范围视走读和寄宿有所不同。寄宿生一般不受家庭距离的限制。走读生则应考虑学生上学途中安全和上学距离不能过长。走读生上学途中单程时限(不论步行还是利用自行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建议为:
小学低年级上学途中最多不超过三十分钟;
小学高年级上学途中最多不超过四十五分钟;
中学上学途中最多不超过六十分钟;
在确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内,对部分超过时限的学生(如不少农村单设初中),可采用寄宿,但必须具备合适的寄宿(包括伙食)条件。
——覆盖只意味着学校服务面所及,在学校办学条件尚不充分之前,并不意味着覆盖范围内的所有适龄人口都能入学。
——小学(Wdx,Wrx),初中(dc,wrc)分别计算。农村戴帽初中(少数边远分散地区经审查批准,初中与小学分部管理的学校除外)不计入已布点内。经审查批准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分前后段分别按所定的服务范围(如前段限走读,后段考虑寄宿,则后段的服务面就宽些)计入小学和初中的覆盖率。
2.毛入学率:
R=学年初在校学生数/学年初适龄人口数×100%
标志教育的相对规模和相应学龄人口接受某阶段教育的机会。
——适龄人口指与当地现行学制和规定入学年龄
相对应的标准学龄人口。具体可分为小学适龄人口,初中适龄人口,九年教育适龄人口,高中阶段适龄
人口等。如该地区现行小学七岁(实际上包括部分七周岁以前)入学,小学六年制,则小学适龄人口为7-12岁人口;如小学为五年制,则小学适龄人口为7-11岁人口。正式规定实行六周岁入学的地区,适龄人口的年龄相应提前一年。初中适龄人口,高中阶段适龄人口的计算以此类推。九年教育适龄人口是针对九年义务教育提出的,它指从当地规定的小学入学年龄算起连续九个年龄段的人口之和。如小学七岁入学,则九年教育适龄人口为7-15岁人口。
小学毛入学率:
Rx=学年初小学在校学生数/学年初小学适龄人口数×100%
Rx5、Rx6分别对应学制为五、六年的地区。
——一个地区并存两种学制时,计算该地区的毛入学率须将Rx5和Rx6加权平均。或:
R5,6=学年初全地区小学在校生数/全地区分别按不同的现行学制计算的小学适龄人口的总数
——上式分母的计算,就是将该地区实行小学五年制的区域的小学适龄人口(五个年龄段)加上该地区实行六年制的区域的小学适龄人口(六个年龄段)。
初中毛入学率:
Rc=学年初初中在校学生数/学年初初中适龄人口数×100%
Rc3、Rc4分别对应初中学制为三、四年的地区。
——九年一贯制学校分别按当地小学、初中分段的学制将在校生计入小学、初中的在校生。初中并存两种学制时的处理方法同小学类似。
九年教育毛入学率:
R9=全部小学、初中在校生(包括学制为1-3年的农职业初中)/九年教育适龄人口数×100%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Rq=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数/高中阶段适龄人口数×100%
——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在校生包括普通高中、农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学制三年及以上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技工学校的全部在校生。
3.适龄人口入学率:
S=适龄人口中的在校生数/适龄人口数×100%
一定年龄段的学龄人口中的在校生(指在相应层次及更高层次的学制一年及以上的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的比重,标志一定年龄段学龄人口中相对应的教育普及程度。
——要特强调,“适龄人口中的在校生”不是仅仅指与该年龄段相应的教育层次中的适龄在校学生,而且还包括该年龄段人口在更高教育层次学制一年及以上的全日制学校的全部在校生。以初中为例,如初中适龄人口为13-15岁人口,则“初中适龄人口中的在校生
”不仅包括在初中就读的13-15岁学生,而且还包括在高中及以上各级全日制学校就读的13-15岁学生。
——在统计适龄人口中的在校生时,要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1)因各种原因暂时休学离校的学生不计入适龄人口中的在校生,待复学后再计入。
(2)对因提前入学、跳级等原因提前完成小学学业毕业离校,而又未能入初中的小学适龄人口,要将其计入“小学适龄人口中的在校生”。初中适龄人口和高中阶段适龄人口也有同样的问题,可类似处理。
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
Sx=小学适龄人口中的在校生数/小学适龄人口数×100%
Sx5、Sx6分别适用于小学五、六年制的地区。
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
Sc=初中适龄人口中的在校生数/初中适龄人口数×100%
Sc3、Sc4分别适用于初中三、四年制的地区。
九年教育适龄人口入学率:
S9=九年教育适龄人口中在小学及以上学校的在校生数/九年教育适龄人口数×100%
高中阶段适龄人口入学率:
Sq=高中阶段适龄人口中的在校生数/高中阶段适龄人口数×100%
逐岁人口入学率:
Ssn=n岁人口中的在校生数(从幼儿园、学前班直至高等教育)/n岁人口数×100%
Ss4,Ss5,Ss6,Ss7,……,Ss20分别代表4,5,6,7,……,20岁人口的入学率。
——上述各项指标均可按男女性别分别统计,男、女分别加下标m或f.如Sx6f表示六年制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
4.按时毕业率:
B=标准毕业年龄的同龄人口中的毕业生数/标准毕业年龄的同龄人口总数×100%
同龄人按时达到毕业的比重。
——毕业生指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标准毕业年龄指按当地规定入学年龄入学,按时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毕业时的年龄,下同。
小学按时毕业率:
按学制分Bx5和Bx6,以小学六年制为例:
Bx6=12岁或13岁儿童中的小学毕业生数/12岁或13岁儿童数×100%
——12岁或13岁分别为规定小学6岁或7岁入学时对应的标准毕业年龄。
初中按时毕业率:
按学制分Bc8和Bc9,如小学加初中共九年
Bc9=15岁或16岁少年中的初中毕业生数/15岁或16岁少年数×100%
——规定小学六岁入学时,取15周岁的数据,规定小学七岁入学时,取16周岁的数据。
5.普及率:
U=比标准毕业年龄大一至二岁的同龄人口中的毕业生数/比标准毕业年龄大一至二岁的同龄人口总数×100%
按标准毕业
年龄推迟一至二岁计算,表示同龄人能达到毕业程度的比重,综合标志某层次教育按质按量普及程度。
小学普及率:
Ux=14岁的人口中的小学毕业生数/14岁的人口总数×100%
初中普及率:
Uc=18岁的人口中的初中毕业生数/18岁的人口总数×100%
6.升学率:
当年高一级全日制学校新生入学人数与同年某一级学校毕业生数(指获毕业证书人数,下同)之比。
小学升学率:
XC=初中(包括学制为1-3年的农职业初中)招生数/小学毕业生数×100%
初中升学率:
CG=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数/普通初中毕业生数×100%
——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数包括普通高中、农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学制三年及以上招初中毕业生的技工学校的招生数
7.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简称义务教育覆盖率):
Cn=实施n年义务教育的乡(镇、区)的人口总数/总人口×100%
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占人口中的比重。
——上式分母“总人口”可视需要分别为县、地(市)、省、全国的总人口。
——如一个地区实施两种或多种年限的义务教育,则在计算年限短的义务教育覆盖率时应将年限较长的义务教育包括进去。如某地到本世纪末实施九年、六年和四年义务教育的人口分别占80%、15%、5%,则那时九年、六年、四年义务教育覆盖率分别为:
C9=80%
C6=80%+15%=95%
C4=80%+15%+5%=100%
——一个县的全体乡(镇)都实施了n年义务教育,则认为该县是全县实施了n年义务教育。
以县为单位实施n年义务教育的比重为CCn:
CCn=所有乡(镇、区)实施了义务教育的县的人口总数/所有县的总人口×100%
必然有:Cn≥CCn.
——上式分母“所有县的总人口”可视范围不同分别为地(市)、省、全国的所有县总人口。
——考虑到各地区的不平衡性,为便于因地制宜,今后在衡量各地义务教育的覆盖率时,主要采用按
乡(镇)计算的Cn.中央教育体制改革决定中所说的全国三类地区差别,在相当时间内,主要体现在义务教育覆盖率的差别上。
——实施义务教育的分批分期。实施义务教育以乡(镇、区)为单位,按乡逐年依次施行。统计分期应与:“七·五”、“八·五”、“九·五”等五年计划一致,各地可分别计算1990、1995、2000年的Cn.需要时,可用相应下标加以区分,如:Cn90、Cn95、Cn2000.
8.任课教师达标率:
T=任课教师达标
人数/任课教师总数×100%
——任课教师指在教学岗位上担任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既包括任课的专任教师,也包括临时任课的代课教师,但不包括在编而不任课的教师。
任课教师达标率可具体分为学历达标率(TD)和岗位合格率(TW)两类。
在课教师学历达标率:
TD=任课教师中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人数/任课教师总数×100%
任课教师岗位合格率:
TW=任课教师中胜任或基本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数/任课教师总数×100%
——胜任或基本胜任教学工作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的中小学教师合格考核工作制定。
——任课教师达标率要按小学(TDx,TWx),初中(TDc,TWc),高中(TDg,TWg)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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