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一八七五年宪法
法国一八七五年宪法,即《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由1875年议会通过的关于总统权力、参议院组织、政权机关组织及政权机关相互关系等一系列法律组成。参议员和众议员
宪法规定国民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众议院(六百十五名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四年;参议院(二百二十五名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九年,并规定四分之一的参议员由众议院选出并终身任职。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享有很大权力。内阁由总统任命,对议会负责。1884年作部分修改,规定不得修改共和体制,凡统治过法国的王室家族成员不得为总统,取消终身参议员。此宪法实施至19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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