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议会制度是什么
美国的议会制度是什么
篇一:美国的国会制度
参议员和众议员美国的国会制度
国会是美国最高立法机构。美国宪法的第一条第一款就明文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美国国会的主要权力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调查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宪法修改权、弹劾权。
【议会权力】国会的权力首先是立法权,它是美国惟一的全国性立法机构。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详细列举了赋予国会的18项权力,其中包括:征税(包括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等),举债和贷款;管理内外贸易,制定移民条例和破产法,铸造钱币和确定度量衡的标准,设立邮政,保护专利,设立法院,惩罚犯罪行为,宣战,招募军队和民兵,等等。
国会的另一项权力是行政监督权。宪法将管理“钱袋子”的权力交给了国会,规定“除非经法律规定拨款,不得从国库中提取款项”。由于管着钱袋子,国会可以对行政部门实行广泛而有效的监督。政府的年度预算乃至一切收入和开支细目都需要国会批准。国会有权拨款,当然就有义务监督政
府是否按国会的要求使用了每一笔拨款。国会为此设立了总审计署和国会预算局,参众两院都设有预算委
员会和拨款委员会等机构。
国会有广泛的调查权,可对它认为需要调查的任何问题进行调查,其调查的对象可以是政府的政策也可以是商品的定价等等。国会各委员会可以举行各种听证会,传唤包括政府官员、企业界人士和科研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到国会作证。被传唤的人如果拒绝作证,将以藐视国会罪论处。国会还可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某个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
宪法还授予参议院对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批准。总统提名的部长、大使、法官、军官和其他行政官员也要参议院批准,如参议院不同意,总统就需要重新提名。
国会有参与的权力。宪法规定,在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国会可对宪法提出修正案,或根据全国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修正案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后生效。
国会还有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官员进行弹劾的权力。
但是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对国会的权力进行了约束,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国
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的法律。
【议会选举】国会每届任期2年,每2年进行一次国会选举。每次选举要选举所有的众议员和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因为众议员的任期为每届2年,届满全部改选,而参议员的任期是每届6年,所以每两年只改选三分之一,以便较好地保持参议院工作的连续性。国会议员的选举和其他政府官员的选举往往是同时进行的,例如同时选举总统、国会议员和地方政府官员的选举被称为大选,在两次大选之间的偶数年份选举国会议员和地方政府官员,被称为中期选举。
参议员每州选2名,由全州的选民投票选出。众议员由各州按人口比例划出的选区投票选出,全国共有435个选区,每个选区选1名众议员。由于原规定3万人可选一名众议员,结果随着人口的增长,众议员的人数也迅速增加。后来,国会不得不通过一项议席分配法,将众议员的人数固定为435名,并每10年根据人口统计来调整各州之间的议席分配。目前众议员的人数仍为此数,不过每名众议员所代表的人口已超过60万。
竞选议员,首先应是当选州的居民,或者至少要在某一州租套房子,并宣布其为自己的主要住所。竞选众议员,必须年满25岁,获得美国国籍已满7年;竞选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获得美国国籍已满9年。
宪法规定,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的议会,
在人民依该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得授权本州行政长官任命临时参议员。
【议会组织机构】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两院均设有议长。但两院实际上是按政党组织的,各党在两院中的组织分别选出自己党派的领袖。多数党的干部会议选出多数党领袖和多数党督导员等党的干部,少数党的干部会议则选出少数党领袖和少数党督导员等。这些党干都是国会中实权在握的人物。多数党领袖的地位仅次于议长,在参议院由于议长由副总统兼任,多数党领袖是实际上的议长。多数党督导员协助议长和多数党领袖工作,协调该党对议案的立场,上传下达,沟通信息,劝说议员按党的意图投票等。少数党领袖和督导员的工作同多数党督导员相似,也是负责协调本党议员对议案的立场等。
在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他有权主持参议院的全体会议,但只能在反
对票与赞成票相等时才可以投票,以打破僵局。参议院设有临时议长,在副总统缺席时担任议长,但这实际上仅是一个没有实权的荣誉职位,应由多数党在参议院资历最深的议员出任。但在参议院议事厅里主持会议是件单调乏味的工作,所以近年来一般由多数党领袖指定资力不深的议员轮流担任。在参议院行使议长职权的实际上是多数党领袖,他有权制定参议院辩论的计划,将议案分配给委员会,协调党的
政策并任命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多数党领袖的助手是多数党督导员和副督导员。少数党领袖和少数党督导员负责协调少数党的立场和议事策略,他们也是参议院颇有影响的人物,因为没有少数党议员的支持,许多议案是无法通过的。在众议院,议长名义上是由议员们选举产生的,但实际上是由多数党议员从该党议员中推举的,众议院全体会议的选举只是走走过场,仅对多数党议员推举的议长予以确认而已。
众议长有着广泛的权力,他主持众议院大会的辩论,指定由谁发言,解释有关程序。多数党领袖和督导员是议长的助手。
国会的立法工作主要是在委员会而不是在全院大会上进行的,因此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会的委员会可分成四种:常设委员会、协商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
【议会辩论与表决】列入日程。议案通过委员会审议后,即可提交到众议院或参议院进行全院辩论。提交全院辩论的议案首先要列入两院的议事日程。在众议院,重大议案必须由规则委员会决定是否提交全院辩论;在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拥有决定权,但经常要征询少数党领袖的意见。在众议院,规则委员会将决定是否限制辩论时间和是否允许提出修正案等,并拟订辩论的规则。如采用“封闭规则”,将不允许在辩论中提出修正案,但审议该议案的常设委员会可以修正议案的语言表达,以便全院接受。如采用“开放规则”,则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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