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定位
律师的职业定位
                             
                          吴河漂
如何提高作文写作能力(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福州 350001)
[摘要]
以律师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服务市场,是建立完完善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主导力量。然而,律师现在所处的法治环境并不容乐观,要看清形势和肩负的使命,从自身角度出发,不畏惧各样难处,刚强壮胆往前行。因为中国正需要一有审慎智慧的、很高法学理论水准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律师,这有利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 律师渊源  现在的热门专业执业领域空调开26度真的省电吗    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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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平等、自由是民众幸福生活的保证,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力量,那么律师就是社会和谐、民众幸福的必要工具。律师作为社会精英体,仍面临着种种难以跨越的窘境,真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本文试图从律师的产生背景,及律师的从业领域、律师的执业价值理念来探索律师职业定位。回应先哲一句话,人若不知道自己活着是为什么,那么他没有活着的必要。同样律师如果不清楚知道当律师是为了什么,他肯定成不了优秀律师。
             
一、律师的渊源
律师是从哪里来的?律师不是发源于中国的古代, 最早萌芽于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到后来整个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及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为律师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古代并没有存在律师的生长基因,因为中国是中央极度专制主义,人的随意性在左右,
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土壤。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并不是因为没有律师自己,而是因为没有民权,没有平等和自由,只有官权,严格地说只有皇权。专制的社会里肯定不到律师产生的土壤,更无从到律师的痕迹。
律师是平等、自由、法治社会的产物,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斗争方式和工具,没有民众平等、自由,没有法治,就没有律师。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996年颁布了《律师法》,并将律师的性质确定为:“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备注前缀10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律师法》其中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新修订的法律,对律师的作了职业性质和职责更加清淅届定。
二、律师能做什么
(一)成为政治走向民主化进程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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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国家的政治不需要律师。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专制者的权威,不允许有民众的权威,从而不允许有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精神,也就不会产生律师。律师的权威是民众权威的表现方式,而不是律师权威本身。
民主法治社会对国家的治理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中国的政治改革正走向关键一个阶段。法治社会在对政府权力的强有力的控制同时也要对公民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任何一点的薄弱都可能给权力膨胀有可乘之机,就会像打开潘多拉的盒子一样,权力魔鬼就会危害人间,就会给带来人间地狱。现代法治社会就是对政府极大的不信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专制权力在人间的危害足以让人们对政府权力采取任何怀疑和任何防范。有人说可以把权力夺过来交给我们信任的掌权者,而这恰恰就是权力在人间制造地狱的最好方式。“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1],这是人类几千年灾难性的经验教训,它就几乎是人类的苦难史。绝对权力从来不会带来道德,“绝对权力会败坏社会道德”,从来没有见到过权力的道德天使在人间的统治。
律师代理制度的产生是抑制权力滥用、的良药,使民众对政府公权力对话有了可能性,对中国于政走向治文明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因为公民社会的公民个体不可能是亲
历所有制度和事务,人在天赋上的差别和社会的分工,使分工交换和代理制度成为社会平等自由实现的经验和可能。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代理人制度。阿克顿说“主权是不负责任的权力。不负责任的权力必定是不受制约的权力”[2]
律师参与政治是公民参与政治的表现形式。律师在政治上没有独立主体地位。在专制社会里没有民权的保护,因此是不需要律师的。在民主法治社会里,法律是人民的公意,是公民“自由、权利、权力的三维一体”,公民自由、权利保护和行使权力并限制权力异化变质,都是公民自己的事情。公民在行使各项权利不懂的时候委托自己喜欢的可信任的代理律师,并赋予律师以一定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又能够有效控制律师的制度约束。有这样传统的美国等西方国家,大多数总统、议员出自律师。据《中国律师》刘桂明总编的文章中称:“200多年前,美国建国时签署‘独立宣言’的共有52人,其中25人为律师;制定美国宪法时,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共有55人,其中31人为律师,另外,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有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70%以上的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均为律师。可以说,律师改变了美国,律师成就了美国,律师完善了美国。”[3]律师的伟大应当是以自己职业的敏锐而更有责任地维护公民权利与斗争架构,与任何企图从公民手中夺取权利的人进行不懈的斗争。在法治的体制下,无论是律师还是总统、议员、法官,他们的自我实现都是以提
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得到社会认可为骄傲,而不是破坏法治秩序、攫取国家政权。放眼世界,只凭人道主义、良好的意愿以及对于法律的尊重尚不能战胜国家、种族和阶级之神,要赋予人类一种方向感和对未来的勇气,必须有一种共同之普遍宗教的某些要素。[ 4 ]这对律师很重要发挥更大政治影响力。
(二)、司法民主和当事人合权益坚定维护者。
律师代理制度是民主治理社会在司法中的“司法民主”的体现。独立司法也是一种民主政治。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本同属于法律人,有共同使命就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正性。律师参与司法程序是被动的,是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相关部门指定,参与个案当中。这不等于例行公事就行了,要充满激情的去做,正如:说法律师不要求献身的爱,并不等于说,从事制定或执行法律的律师、法官、立法者、行政官员或者遵守法律的公民,对这类受也常常漠然无所求。进退于对顾客的义务和对法院的责任之间的有良知的律师,需要保有头脑与心灵的正直完整。我们应该承认那些敏感的律师们的献身热诚,他们竭力要摆脱并非他自己造成的无可容忍的精神困境。[5]律师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要视为一项肩负的使命,不凭个人喜好、不分当事人态度的好与坏、地位的高低,都要设身处地的去
做法律的卫士。充分的代理可以使民众参与的司法判决得到相当高的认可。这一社会认可在司法领域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秩序。没有什么比公民委托自己的律师参与到国家机关主导的司法程序里进行监督更能传达法律精神了。
(三)、经济走向有序健康发展的护卫者。
法治社会限制政府权力,减少一切政府扩大权力的机会,是在治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并以社会的管理需要为前提。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是保证公民权利防止政府权力膨胀的基础性保证。中国当代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主要原因就是社会主体对国有财产没有话语权。
  经济必须实行市场经济已是不争的事实,市场经济需要法律保障。经济的交往和流通,法律对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的调整才能够使交往和流通正常运转,建立诚信经济,保护弱者,化解冲突和纠纷,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律师是为社会经济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委托者各自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并协助寻求法律救济,对于不懂法律的经济主体会在经济交往中吃下不利的苦果。企业的设立,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合同的订立,项目计划、重要业务策略,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投资、融资的运作,政府政策和法律风险的评估,对侵害公司企业的权利救济等等领域都需要律师广泛参与,律师在
经济社会的参与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让企业得到更大更好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四)、文化走向更具深远意义的影响者。
法治文化是一种大众文化,核心内容是由社会在平等、自由的自然扩展的相互关系中形成。相对应专制文化则是一种统治者“钦定”的文化,是固定的意识形态,将君王霸道蛮横奉为社会的真理,一切以这种钦定的文化为标准。“野蛮的力量也要为它自己的卑劣制造某些道义上的支持来粉饰冠冕”[6]钦定的之所以也称为文化,乃是因为“文化”这一词本身就含有文明、正义的意思。统治者总是想将赤裸裸的暴力伪装成大爱、宽容、正义性,固有形态在当今现实生活中仍在延续。最明显的例子,每次洪灾、矿难发生,大部分都是报道某国家领导人高姿态亲自到现场救助,而不是强调政府的责任,受灾者损害利益是否得到的维护,责任人对事故发生没作深刻检讨及防范灾害再次发生。如果允许钦定的文化塞进文化教育中,那是对民主之治的最大践踏。中国古代的“”是极好的证明。的特征是“罪状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起,证据也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成。”[7]在每个中国灵魂深处,都受到在专制文化深入渗透,以至于陷在其中仍不以为然,
以为君王和亲,向往某个人的好能改变现状,殊不知这世上并没有真的救赎主,持守对以往君王制度的向往,变得无力参与改变现实的勇气。对传统君王统治的褒赏,无疑是个软弱者,也充分说明在他们心中民主文化思想并没有扎根成长。传统文化对国人的毒害甚深,是没有公平辩论的,“辩论”本身就已经意味着平等,没有平等就没有辩论。律师就是代表公民进行运用法律“辩论”,履行的是公民的“平等”的“辩论权”,是整个社会已经融入一种可以追求平等、自由、权利、精神、远见和正义的环境下,才有律师的辩论。律师的辩论是以一种法律至上的权威、正义的权威、道义上的权威向社会传达一种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向专制宣告它的丑恶。
律师在文化领域应该有更多作为,是唤醒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的传播实践者。有人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我不敢苟同。古人讲: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怎么可以被信仰?法律很容易被改变,而信仰是对不变永恒追求。不可否认法律与信仰有密切的联系,但法律并不能成为信仰。信仰是对人最本质问题的解答,是对人生终极意义的思考。比如人从哪里来,人生活着为什么等?真正可以被信仰者是因为他是生命的创造者完全没有过犯,并且愿意代赎人的罪。而法律本身并不能对此作出解答。如果不改变观念,犯上类似自古以来统治者强调的忠孝观错误。本人认为忠是有条件的,否则变成统治者专断的合理借口,而孝是
无条件的,是人类特有的对上一代长辈爱的回馈,大大彰显人性的光辉,中国古代也确实存在很多孝子,但能传扬下来更多为统治者所利用,孝本身是件私事,绝对不同于忠。信仰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基础所在,这恰恰是我们国人所没有的,中国是没有真正信仰的国家。真正信仰是能唤醒人的良知,看清人充满罪恶败坏的一面,以致人需要救赎主来掌管生命的一切,有置于死地而后生的决心和勇气。律师应该是法律与信仰的平衡者。“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信仰则以其神圣性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然而“它们也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赋予信仰以其社会性,信仰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秘需要的神圣性。在法律与信仰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为僵死的法条,信仰则易于变为狂信。”[8]信仰同时赋予“人类对正义的追求、良善、和平、信实,这恰恰是能使法律真正发挥功效的内在力量,司法正义的理想主不是被当作某种功利的东西,而是作为神圣之物理学,主要不是作为抽象的理念而是人所共享的情感而得到的实现:共同的权利、义务观念,对公正审理的要求,对法律不一致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热望,对非法行为的憎恶,以及对合法性的强烈诉求。”[9]
(五)、社会走向和谐有序发展的导航者。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律师需要全面的、广泛的社会关系。我们应提倡律师编织正当的社交网络,并不断拓展这种正当的社交关系,弘扬社会正气,抑制或消除那些不正当的社会关系。律师应当主动参与国家机关立法活动、参政议政,提高社会影响力。近年来有部分律师成为政府顾问,盼望更多律师成为正面代言人,让更多人对律师所做的事产生认同感,这样有助于大大改善执业环境。律师应该帮助弱势体主张正当权利,这有助社会的稳定,所做的是阳光下的事业。律师应该在更多公众的场合,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盼望在更多的角落有律师的身影、律师的声音。律师要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是律师的职业要求,也是政府和百姓对律师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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