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新中国律师业60年历史的五个发展阶段
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研究:新中国律师业60年历史的五个发展阶段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继承与探索阶段补脑的食物有哪些
律师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属国家制度建设及上层建筑领域,以国家的产生和法律的产生为前提,是随着法治建设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制度,虽然在远古时代有“讼师”职业出现,最早的讼师当以公元前五世纪的邓析为代表,并自行编制成文法《竹刑》,开私家法学著作的先河。但由于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在政治制度上实行高度集权的皇权专制,并集行政司法于一体,虽有法律,但无法治,没有形成独立的司法制度,因此也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以公元五世纪古罗马律师制度的建立为标志的。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在清末沈家本司法改革时由外国引进的,至今约100余年历史。但沈家本修订含有律师制度的三部法律草案均未得到颁布实施清王朝就垮台了,但其舆论影响很大,律师制度雏形已成,且有少数律师出现在租界内进行执业,对后世影响很大。
新中国成立前的北洋政府于1912年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惩戒令暂行规则》和《律师甄别章程》等,成为中国律师制度的起点。1927年后,民国政府沿袭了北洋政府的律师制度伤感唯美歌曲
并逐步予以发展、替代,使律师制度更加规范化。但从其内容看,基本上是参照外国的律师制度制定的,水土不服,不是很适合中国的政治和司法现实,发展极为缓慢。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律师制度,在人民法院建立“公设辩护人室”,后改为“公设律师室”,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立法上正式确定了辩护制度,并于1955年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沈阳、哈尔滨等28个城市开始试行,我国律师制度得以产生,当年共有律师81人。1956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对律师工作机构、律师性质、任务、任职条件等做了明确规定。同年也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到1957年6月,全国19个省市成立了律师协会, 3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县市一般都成立了法律顾问处,全国计800余处,在职律师达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人,中国律师事业呈蓬勃发展的势头。魏征名言
就律师所起的社会作用看, 1957年上海9个月判处的1800多件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申诉的很少,较好地保障了社会公正,减少了社会矛盾纠纷,也提高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案效率。律师制度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誉。
这时律师的政治地位很高,其身份是国家干部,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即现在的公务员。法
律顾问处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法律咨询、政府法律顾问及公设辩护律师任务,体现了人们当时对保护人民权利的认识、对人民辩护权力的认识和律师法律制度的认识,总体上是朝着保障人民权利、建设法治社会的方向前进的。律师的法律地位也很高,与法官、检察官一样,是国家的司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法律工作者。这种权利配置设计,符合当时人民翻身解放、当家作主、国家保护人民权利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现实,推动着国家健康发展和人民权利的保障,人民是普遍欢迎的。
二、时期的法律虚无主义阶段
由于“左”的思想及反右斗争,一些人认为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的制度,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不要阶级斗争”,律师坚持事实和法律是“不要党的领导,搞法律至上”等,许多律师被错划成右派。法律顾问处也名存实亡。到1958年,推行不到两年的律师制度就很快夭折了, 1959年被取消了[1]。十年动乱,公检法三机关被砸烂,律师制度被彻底否定,中国开始了长达20余年的无律师时代。
这一时期主要是党的指导思想发生了错误,政治上搞阶级斗争扩大化,经济上实行全社会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社会结构被简单地划分为两个阶级,正当的经济交易活动被无所不能的计划
所取代,社会矛盾简单化,以为建立的新制度可以不要法律,政治运动不断,法律被虚无化。所以,律师制度就“理所当然”地被废除了,开始了新中国历史上最“无法无天”的时期。为什么音响没声音
三、改革初期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迎来律师制度发展的春天。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随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律师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恢复了法律顾问处。这一时期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起被定义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代理或辩护业务。特别典型的是1979年审判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案,由国家指派十余名律师为两案罪犯进行辩护,起到了维护社会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开创了律师事业发展的新阶段。
这一时期,律师业发展迅速。至1996年《律师法》颁布,全国共有律师9万多人,其中具有双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和留学归国人员3000多名,律师事务所7200余家,并由初期的国资所唯一形式发展到与合作所、合伙所并存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73家,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办事处7家, 1994年港澳台居民395人参加了全国律师资
格考试,其中18人获通过,律师事业发展蓬勃向上,国家逐渐走上法治的轨道[2]。
四、律师定性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阶段
到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构筑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基本形成。律师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律师法》定义律师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是因为当时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律师法律服务已成为中介服务性质,律师机构已成为中介服务机构,再使用国家行政机关的模式已不合适,律师不再是国家行政干部,所以才将其定性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根据新的定性,建立了律师协会,实行行政机关和律协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并使律协领导成员全部变为由执业律师组成。这是律师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时《律师法》在总则中规定: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提出了“两维护”的原则。
2001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修正及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修订,但都没有对律师的性质进行修订或更改,有关母爱的诗歌
仍然定性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是在总则中增加律师应当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把“两维护”变成了“三维护”,提高了对律师的要求。法律为什么要定义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呢?据当时的见解是因为“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对律师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有了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律师的职能既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法律服务活动。因此,将律师的性质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难以体现律师的职业属性和特征。同时,随着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入发展,律师事务所已由单纯的国办形式,发展为国家出资设立、律师合作、合伙设立等多种形式。鉴于此,《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我国律师的职业特,又同西方国家律师为自由职业者相区别,集中体现了我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特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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