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 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
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 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
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
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 千米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 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 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义务:
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 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站名;
2.座别、卧别;
3.径路;
4.票价;
5.车次;
6.乘车日期;
7.有效期。
第十二条 车票中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附加票部分为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
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可以与客票合并发售,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第十三条 车票票价为旅客乘车日的适用票价。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已售出的车票不再补收或退还票价差额。
第十四条 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
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第十五条 发售软座客票时最远至本次列车终点站。旅客在乘车区间中,要求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乘坐软座时,另收软
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动车组列车车票最远只发售至本次列车终点站。
第十六条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
有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十七条 旅客购买卧铺票时,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对持通票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中转站。
第十八条 旅客乘坐提供空调的列车时,应购买相应等级的车票或空调票。旅客在全部旅途中分别乘坐空调车和普通车时,可发售全程普通硬座车票,对乘坐
空调车区段另行核收空调车与普通车的票价差额。
第十九条 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 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
票。超过1.5 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 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免费乘车及持儿童票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当补收票价差额
第二十条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
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购买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
之间四次单程的学生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学生票限于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座和动车组列车二等座,使用普通旅客
列车硬卧时应当补收票价差额。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火车票取票须知.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购买优待票(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票)。
第二十二条 到站台上迎送旅客的人员应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对经常进站接送旅客的单位,车站可根据需要发售定期站台票。随同成人进站
身高不足1.2 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遇特殊情况,站长可决定暂停发售
站台票。
第二十三条 20 人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座别相同的旅客可作为团体旅客,承运人应优先安排;如填发代用票时除代用票持票本人外,每人另发一张团体旅客证。
第二十四条 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车的人员,可在列车内购票,不收手续费。
第四节 车票的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 千米为2 日,超过1000 千米的,每增加1000 千米增加1 日,不足1000 千米的尾数按1 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 时止。
第二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通票的有效期: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通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通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
算。
2.旅客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在通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 天;卧铺票不办理
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七条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必须持证购买的减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应当核对相应的证件,验票应打查验标记。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第二十八条 铁路稽查人员凭稽查证件、佩带稽查臂章可以在车内验票。
第二十九条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
第三十条 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三十一条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列车可以收取车票并予集中保管。收取车票时,应当换发卧铺证;旅客下车前,凭卧铺证换回车票。成人带儿童或儿童与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三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的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第三十三条 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节 变更
第三十四条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
车后2 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 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 小时。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旅客在发站办理改签时,改签后的车次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改签后的车次票价低于原票价时,退还票价差额。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补签、变更席(铺)位时,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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