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静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15期
吴 静 苏州大学商学院
摘要:随着民间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私募基金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同时,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也随之显现,所以本文将从国内外私募基金的监管现状入手,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法律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2-0-01
一、私募基金的概述
(一)私募基金的定义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指直接向特定体募集的资金。其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
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二)私募基金的特点
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股份的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售。不同于股票投资,私募基金发售的股份源自非上市企业。私募基金投资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产生较高的时间成本,同时投资者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信息了解的不对称,企业亏损与破产的风险难以估量进而加大了投资风险,但是,一旦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那么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收益将是巨大的,可以达到几倍乃至几十倍的高速增长。
二、国内外私募基金的监管
(一)国外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结合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先进经验,金融监管制度是一个由原则、规则和指引等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体系。目前,世界上主流的私募基金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原则监管模式”和“规则监管模式”。
美国为代表的“规则监管模式”。规则监管模式,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以具体的规则来作为监管对象,并设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并使得金融市场规范运行的监管模式。美国私募基金的规范要求:投资者人数与资格的限定;禁止公开劝诱或发售。
以英国为代表的“原则监管模式”。原则监管模式,是指在监管规范体系中,原则处于主导地位并且是主要的监管依据,原则的具体便是规则,规则是作为原则的辅助而存在。英国私募基金的规范要求:获得允许开展一项或多项受监管计划的人;特定企业;监管当局会综合考虑被授权人的组织形式等情况再决定是否授权。
(二)中国的私募基金的监管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则更加接近于美国的“规则监管模式”,但由于我国与美国的金融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别,并且美国具有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加之良好的社会信用以及健全的法律制度,我国在这些方面尚且缺乏,因而私募基金的监管则更加的任重道远。
三、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监管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证券法》虽对非公开发行证券有所规定,但并未将私募股权投资等纳入规范范围。《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尽管为私募基金的设立、发展给出了相应的法律支持,但是具体细则尚未给出,实际操作中不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
(二)监管机制方面
监管机制责任不到位。私募基金涵盖资金的募集与投资,涉及众多部门。但是,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主体不清晰导致无法追责,从而使得监管可能性风险加大。
(三)参与人员方面
缺乏高素质私募基金专业管理人员。在我国,受传统教育体制和人才流动机制以及职业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加上私募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因此,金融市场非常缺乏高素质私募基金专业人员。除此之外,投资者的心态素质也相当重要,不可避免一些投资者可能存在拖欠或抵赖业绩报酬的情况。
(四)资金来源方面
资金来源渠道与结构较为单一。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国有资本和私有资本。国有资本包括一些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和国有企业;私有资本则是资金充裕的个人投资者。但是根据国际经验,养老基金、金融保险机构这类具有长期、稳定性的资金来源更适合私募基金。目前,我国对这两个方面项目的资金投资运用仍有所限制,导致私募基金中海外资金较多,而本土机构规模较小的局面。
四、解决措施
诚如前文所述,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仍存在较多问题,但其对于资本市场的作用却不容小觑。尤其是
一些中小企业,面对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难和民间借贷“利滚利”的情况下,私募基金俨然成为了最佳的投资渠道。下文将借鉴国外私募基金的管理经验,就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国家法律层面
首先,建立并完善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的地位和发展思路、监管原则和主管部门,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等。其次,培育多层次且清晰的产权交易市场,并相应地完善私募基金退出机制。再次,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国内私募基金管理人才。拓宽私募基金资金来源渠道,放开一定的限制,鼓励和引导大型机构资金参与私募基金市场的活动。
(二)监管机构层面
明确统一的监管部门,职责清晰。从便利性和合理性角度出发,各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相对而言更适合担任起这一监管责任,这样更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并督促其自觉披露。监管部门应当要求私募基金定期连续地向投资者公开其资产、负债情况,提高其管理的透明度与投资者参与度,并做好相关投资与资产状况的报备工作。
监控资金来源。私募基金由于其限制了投资者的范围,因而容易成为不法资金的“洗白”渠道,因而监
管部门需要更加注意大额、不合理的私募基金投资资金来源,加强监控。
(三)券商机构层面
建立私募基金行业自律机构。明确分离公募和私募业务。券商机构应明确定位经营的私募基金,做到产品差异化有效区别于公募基金,吸引投资者。
(四)投资者层面
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分散风险、摆正心态,认识到投资盈亏是正常的。
提高自身素质。依据基金管理人员的业绩给予报酬,为私募基金交易创造良好的信任环境。
五、结语
如今,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日益得到重视,地位不断提高,不仅可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且解决了一些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其产生的问题也日趋明显,此时有效的监管则显得尤为重要,亟待相应法规政策的规范与扶持。明确监管主体以及对象,加强各方面的监管,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真正意义上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常巍,贝政新,徐涛.证券投资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2]赵忠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孔珊珊,陈国营.我国私募基金立法探析[J].金融经济,2014(10).
作者简介:吴 静,女,江苏扬州人,苏州大学商学院会计学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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