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邮政个人贷款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0.01.12
【文 号】银发[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0]9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正确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金融政策,推进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运用金融统计标准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人民银行在2009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人民币“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见附件1)。
  1.适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增设非居民交易对手统计指标。
  2.采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调整境内同业往来类项目统计指标。
  3.全面调整“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统计指标,终止原有的贷款分类指标,增设具有主
体分类标志的贷款指标,单独设立普通并购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贷款等统计指标。
  4.调整有价证券相关统计指标。
  5.增设“机关团体定期存款”和“部队定期存款”统计指标。
  6.调整贷款按行业分类中“个人贷款及透支”统计内容。
  7.增设“投资性房地产”统计指标。
  8.终止“各项准备”部分统计指标。
  9.终止《监管类指标季报表》(A1302)部分统计指标。
  (二)修订外汇“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见附件2)。
  1.增设非居民交易对手统计指标。
  2.采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调整境内同业往来类项目统计指标。
  3.调整有价证券相关统计指标。
  4.调整贷款按行业分类中“个人贷款及透支”统计内容。
  5.增设“投资性房地产”统计指标。
  6.终止“各项准备”部分统计指标。
  7.终止《监管类指标季报表》(A2302)表单。
  (三)调整信贷收支报表的机构分组方法与报表编制方法,修订报表项目(见附件3)。
  (四)增设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指标(见附件4)。
  (五)调整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见附件5)。
  (六)调整周报、快报、旬报统计指标以及与月报“全科目”统计指标对照关系(见附件6)。
  (七)终止报送金融机构累收累放统计指标(见附件7)。
  二、2010年数据报送时间表
  (一)2010年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
  1.日报:21家主要金融机构每日15:00前报送前一工作日全国存贷款数据,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免报。遇前一工作日日期为周五、旬末、月末时,免报日报数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26日至次月第一个工作日按日报送辖区内负责接收的中小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前一个工作日存贷款汇总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每日15:00前。逢月末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时,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一工作日和月末当日日报数据,其他日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免报。
  2.周报:每周第一个工作日15:00前报送上周五人民币数据。
  3.旬报:旬后第一个工作日15:00前报送上旬末或中旬末数据;旬末日期为周五时,免报旬报。
  4.月报快报:月后第一个工作日15:00前报送上月末数据,遇月末日期为周五时,免报月报快报。
  5.月报:
  第一批表单于月后4日16: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国家规定放假天数,双休日不顺延。
  第二批表单于月后10日16: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
  6.季报:季后20日16: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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