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清算原则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
  “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
  “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 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 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第八条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代理专用账户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行为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 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 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等费用;
  (三)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交易所对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十条 交易所负责对会员进行资金清算,金融和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第三章 清算部门
  第十一条 交易所清算部作为具体的资金清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所交易资金的统一清算、交易资金管理及防范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 清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清算风险;
  (二)编制会员的资金清算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三)负责管理会员交易资金;
  (四)解决会员交易资金延误纠纷;
  (五)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等。
  第十三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清算。
  第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检查会员涉及交易的清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资金清算工作,金融和综合类会员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被代理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工作;自营会员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清算工作。会员须将专职部门(或专人)的名单上报交易所备案。专职部门(或专人)应妥善保管清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六条 清算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结算银行
黄金期货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结算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交易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 结算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且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三)拥有先进、快速的同城和异地资金划拨网络;
  (四)具有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
  (五)拥有懂得资金清算知识、贵金属交易知识、期货知识、风险防范意识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交易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交易所同意成为结算银行后,结算银行应与交易所签订结算协议,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九条 结算银行的权利:
  (一)交易所和会员分别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三)了解被清算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条 结算银行的义务:
  (一)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划款指令优先划转资金和及时将会员的资金转入交易所的专用账户;
  (三)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
  (五) 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六)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七)监督会员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与交易相关的业务;
  (八)交易所对其相关交易结算业务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章 日常清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和会员进行资金存放及相关款项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自营和代理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资金及相关款项,且二个账户资金不得混用。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资金的往来结算,必须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自营和代理资金专用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户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资金转入和转出、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五条 金融类、综合类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代理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资金转入和转出、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六条 会员需更换专用资金账户或账户信息的变更,须向清算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妥相关资料,经清算部批准后方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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