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药登记、登记试验、生产、经营使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装备配备,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信息、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
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粮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村级委员会应当协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村设立农药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协助做好农药经营、使用过程监督。农药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报酬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  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药生产、经营、登记试验行为。
第五  级以上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提升安全环保工艺水平,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  级以上民政府农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的农药信息化追溯系统应当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接
第七  农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农药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农药生产和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农药安全知识。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八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农药登记,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农药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农药登记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省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九  药登记所需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留、毒理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应当委托经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申请人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登记试验费用。
十条  在本农业广告区域内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前,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一  申请人应当在登记试验前试验样品提交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量符合检验报告及相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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