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转型促进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8.12.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05.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绿转型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日
太原市绿转型促进条例
(2008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绿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转型,是指以加强生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培育绿理念为基础,经济、社会、生态向协调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实现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促进绿转型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生态优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绿转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经费保障,建立适应绿转型的管理制度、体制和机制。
发展改革、工业、农业、商贸、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科技、教育、财政、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绿转型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转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太原市绿转型总体规划纲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绿转型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绿转型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七条 制定绿转型重大政策、规划,建设重大项目应当进行论证、听证、公示。
第八条 逐步建立以绿GDP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绿转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绿转型要求的宜居环境建设、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生态安全、环境优美、社会和谐。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方面,建立绿转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空气、噪声、水质等信息,定期公布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绿转型信息平台,为社会提供绿转型标准检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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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建立绿信息跟踪系统,建立与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工作有关的档案。
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绿转型计划或者政府投资的研究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绿标准和绿转型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提供绿项目方案。
第三章 绿标准
第十五条 在经济、社会、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领域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地方绿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绿标准。
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地方绿标准,应当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在本市需要强制执行的标准目录。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绿标准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绿标准是绿转型管理、执法、监督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绿转型工作的依据。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复审周期适时提出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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