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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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住房、二手住房、现住公房等。     
第三条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规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协议承办住房
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涨潮退潮时间表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先缴后贷、缴贷结合、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贷款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至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
(七)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和首付款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管理中心有权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管理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预防艾滋病宣传标语(三)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本项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父亲节说什么祝福语
半导体股票有哪些龙头股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 保护环境手抄报内容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具体贷款数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
和限额标准,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实际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确定,但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所贷金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二)借款人所贷金额不高于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金公积缴存情况,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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