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证据目录(原告提供)
证据一:结婚证2份。
证明目的:原告攀某与被告上官革于2013年6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时间为2004年6月。
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
证明目的:1、被告上官革与原告于2005年11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上官云,现年13岁。
2、原告与被告继子女上官刚2003年4月3日出生,现年15岁。
证据三、民事判决书1份
证明目的:2016年7月25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请,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
证据四、租房合同
证明目的:1、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与第三人马某签订《租房合同》,与被告正式分居,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
2、房屋租金700元/月,原告支付的房屋租金8400元。
证据五、定房协议、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1份、个人贷款支付凭证1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还款计划表1份,贷款客户基本信息表1份
证明目的:1、位于北区8-4-202室为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总房价为373956元应依法分割。
2、原告与被告以上的房款贷款为26万元,借款期限至2031年11月16日。2017年8月25日查询与被告的房屋贷款余额为247000元。2018年3月13日原告查询与被告的房屋贷款余额为228333.4元。对于贷款被告应当一半的清偿责任。
房屋产权证查询证据六;房屋产权证1份
证明目的:位于北区2-4-202室系原告、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证据七:(2015)01民终454号判决书1份
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经判决对李某清偿借款1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应当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证据八:上官刚、上官云自书的证言1份
证明目的:上官刚,上官云自愿随原告抚养,并证实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合以及上官革实施施家庭暴力导致孩子长期处于恐惧的事实。说明上官革的行为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并不是如上官革所言对原告很好。
代理人: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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