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8.30
∙【字 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30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房地权属登记信息,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参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权属登记簿是指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地权属登记时记载的基本权利信息。(包括房屋信息和土地信息)
第三条 各房地权属登记机构按照房地权属登记职能分工,受理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申请。
第四条 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应在房地权属登记簿中载明如下事项:
(一)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房地坐落、土地宗地号、房屋地号;
(三)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建筑结构、房屋层数、产别;
(四)土地的权属性质、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期限;
(五)房地他项权事项,包括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价值、权利范围、约定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
(六)房地权利被限制事项;
(七)登记日;
(八)预告登记事项;
(九)异议登记事项;
(十)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换发事项;
(十一)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编号。
第五条 房地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权属登记簿,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查询。
第六条 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工作,由房地权属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房地权属登记簿除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外,不得仅以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查询,查询房地权属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凭身份证明,通过房地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有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2.所有权人凭身份证明,可查询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所有信息。
3.其他权利人凭身份证明,通过房地坐落、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可查询有关房地产的登记簿中所有信息。
4.利害关系人凭身份证明以及与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通过房地坐落,可查询有关房地产的登记簿中所有信息。
根据以上不同情况,出具《天津市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见附件)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第九条 查询房地权属登记簿按下列程序进行:
房屋产权证查询 (一)申请。查询人填写《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资料利用申请书》(见附件),《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资料利用申请书》应按规定明确房地坐落、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证号和需要查询的事项,并提交查询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档案管理人员查看《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资料利用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核对身份证明和条件后,对符合查询要求的受理查询申请。
(三)查询。档案管理人员查询房地权属登记簿,并与该房地权属登记档案核对。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住宅宗地资料可以作为权属登记档案进行核对。
(四)收费、告知。按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对有登记记录的,出具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注明查询日期。经复核无误后,加盖查询专用章交查询人;对无登记记录的,出具无登记记录的证明及查询日期,并加盖查询专用章交查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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