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
租房合同实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租房合同实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谢某某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万朝、刘彩虹,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百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XX年3月16日,原告以125000元的高额转让价从“京都老蔡记”饭店取得了该店面的经营权,随后与被告签订了该处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定期支付被告租金,被告依约将其所有的房产(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85号5号楼24号)租赁给原告用于经营面庄。20XX年元月,原告暂停营业。在放假回家过春节期间,被告未通知原告撬门而入,将饭店内所有经营设备非法变卖,后又将此房违法租赁给了第三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谢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52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增加至696480.85元。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规定,每月6日为原告向被告交纳房租的时间,如果原告拖欠房租60天,视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原告押金。起初原告尚能按时交纳房租,但随着时间的延长,原告常拖欠晚交房租。由于原告做生意并
不容易,被告没有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但是,到了20XX年元月6日该交房租的时候,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却无影无踪,被告电话联系到原告的代理人,他却说没钱,反正又不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到时候大不了给违约金。由于未到解除合同规定的60天时间,被告也无可奈何。到了20XX年2月,由于原告拖欠员工工资,被《东方今报》报道后,原告店里的设施被供货商抵账和员工抵工资分割一空。此时,被告赶紧按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的地址给原告发送特快专递,通知原告来处理此事,但原告置若惘然。无奈之下,被告于20XX年7月和第三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被告因此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谢某某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XX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6日为交纳房租的期限。到20XX年2月6日,反诉被告共拖欠租赁费15000元、拖欠电费4291元、水费255元、物业管理费1028元(电、水、物业费已由反诉原告替其垫付)。由于索要无果,反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房屋租赁费15000元、电费4291元、水费255元、物业管理费1028元,共计21024元,并承担本次反诉费用;2、反诉被告拆除一、二楼护栏及高于地面的平台,将地面恢复原状。
反诉被告王某某辩称,反诉被告已经支付房租到20XX年元月6日,反诉原告却于20XX年2月1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故反诉被告没有拖欠反诉原告的房租。反诉被告与物业部门签订有物业服务协议,反诉被告已向物业部门支付3000元水、电押金。反诉原告替反诉被告垫付水电费,是为了把房屋租赁给下一个租房人而为,与反诉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无关。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内为被告质证意见):
1、“拐子王面庄”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系“陕西拐子王面庄”的业主。[被告无异议。]
2、转让费收据三份、转让物品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以125000的高额转让费取得“拐子王面庄”的受让权。[被告有异议,认为被告不知情。]
3、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被告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张百礼的身份证各一份、原告交纳租金收据七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租赁费的义务。[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4、证人徐俊海、金分建、李海航、杨师娃、宋振忠证言,证明被告在原告放假期间,未通
房屋产权证查询知原告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和面庄被变卖的有关物品。[被告对证言有异议,认为除徐俊海出庭作证外,其他证人没有到庭作证,被告不予认可。对徐俊海证言,被告认为证人称阴历20XX年正月16日(阳历20XX年2月22日)房屋门锁着、物品还在,而原告诉称被告于20XX年2月10日将门撬开变卖物品,相互矛盾,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5、“拐子王面庄”与西安力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装修工程结算书各一份,装修款收据、装修所需补充材料收据共计十三份,证明原告店面装修费为142740元。[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并不知情,被告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是已经装修好的,无需装修。]
6、厨房用品票据,电器和厨房设备票据及清单共计十二份,交通及食宿票据十六页,证明被告非法变卖原告店内的有关物品价值及原告为挽回损失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被告对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并不知情,交通、食宿票据都是发生在原告在营业期间,被告不予质证。]
7、申请书、失业证、残疾证、原告贫困证明、户口本成员证明各一份,医院诊断证明九份,证明原告失业在家,身患绝症、身体残疾,家庭人口众多,被告侵权给原告带来很大的
经济负担。[被告对证据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8、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原告王某某身份信息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合法。[被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上无照片,不能证明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王某某是同一人。]
9、郑州市惠济区食品监督所出具的豫祥和饭店卫生许可证一份、档案材料一份,证明被告恶意违约,将诉争房屋出租给豫祥和饭店。〔被告有异议,认为20XX年2月1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复印件,有可能是复制的,卫生许可证与本案无关。]
10、证人孔丽丽证言一份,证明原告经营的饭店是证人做的涂料工程,20XX年春节过后,证人发现该饭店的招牌换成了“扒猪脸”。〔被告有异议,认为工商档案中从未有过“扒猪脸”这个名字。]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供证据如下([]内为原告的质证意见):
1、20XX年2月11日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已拖欠房租、工人工资、供货商及客人预付餐费,被告让原告提供担保,同时证明被告提出了不安抗辩权。[原告有异议,认为通知书为被告单方出具,原告没有签字认可]
2、特快专递查询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证据1中的通知书。[原告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收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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